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王家福
举世瞩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历经7次审议,将于2007年3月提交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为了迎接这一极端重要法律的颁布实施,中国法学会于2007年1月16日召开全国知名法学家参加的物权法理论研讨会,就我国物权法的社会主义性质、合宪性、所有制财产的物权法保护等重大问题进行研讨。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王家福在今天的研讨会上发言。中国网对此进行现场直播。
“物权法关系到国计民生,是构建法制基础的根本的法律。中国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只讲所有制,不讲所有权,没有物权法。结果造成国家长期处于财富匮乏的状态,造成很多财产被摧毁,造成共产风不断出现的状态。物权制度的建立是中国最大、最深刻的变革。”王家福作上述表示。
王家福说,从1986年的《民法通则》上规定了财产所有权与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写的就是物权。从那以后,包括城镇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管理法等等,都关系到物权,尽管不完善,但是就是这样的制度,仍然在20多年中发挥了中国的13亿人创造财富、爱护财富和积累财富的作用,明年我国对外贸易额可能超过美国,超过德国,这与物权制度的基本建立有关系。九十年代初开始酝酿起草物权法,有了物权法之后就应该完善起来,所以有了物权制度的建立。
王家福认为,物权法的建立有以下几大意义:
第一,维护了基本制度。十四大写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公有制经济为主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应该讲是中国的一大深刻的改革和深刻的进步。这个基本经济制度如果没有所有物权制度保护,很难做到保护国家所有权、保护集体所有权、保护私人所有权。这是经过多年总结出来的经济制度,使我们有健全的物权制度,就是物权法。没有这个,所有制是做不到的。因为一段时间里国家没有物权制度,造成国家发展的不理想,今天建立物权制度,就是想维护这个基本经济制度,使国家在这个制度下能够繁荣昌盛,这点非常重要。因为涉及到物的归属,涉及到物的法律地位,这点非常重要。
第二,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为物权或者财产是生产的基础,是交换的前提,所有的市场经济很重要的一点是财产。因此,讲市场经济基本论述中,最核心一条就是要有健全的物权制度。我们搞对外开放、搞市场经济的时候,1979年开始第一个涉外法律就是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外商企业不适用国有化。就是承认外国的企业投资在中国享有物权,外商投资企业所有财产都不适合国有化,损失了要给以补偿。没有这个东西,社会就没法发展。所以,要想使国有资产、国家财产得到保护,就必须健全物权法法律制度,对于这点是非常必要的。
所以,一是物权是一种民事权利,二是主体地位平等,三是交易要平等,四是在国际上的交易经济要融入,和国际结合,也需要平等,我们给外国的企业都是国民待遇。只有平等,才能公平交易,才能公平竞争。所以,物权制度本身的确会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如果说还有问题的话,就是我国的物权不健全,都应该通过物权把这些问题解决掉,使其健康发展,而不是通过混乱的制度或者通过权利不断地侵吞别人的财产。
王家福分析说,物权法是人民体面生活的物质基础,物权法保护的是老百姓的私有财产,使老百姓过体面的、富裕的生活的基础。如果我们想象一个人没有财产,没有物权法的保护,这个人是会非常拮据的。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应该是人民有丰富的财产。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没有财产,像过去一样,好象就不是社会主义。所以,这点非常重要,它是保障人的基本的生存和发展,要有基本的人权,没有物权就没有人的最基本的体面的生活,就没有人权。所以,他觉得这点是很重要的。如果一个人反对物权,反对私有财产的保护,这个人是非常奇怪的。是现在我们的状况好,还是过去那样过年的时候半斤瓜子、二两油好,这点大家应该清楚。所以,要把它看成是一个人最基本的生活的需要。
另外,国家的经济对外开放,中国经济全球化的情况下,使经济更加发展,使我国经济和国外的经济融合在一起,这是需要物权的。我国对外国的财产保护得很好,外国有很多的投资保护协定,里面很明确地规定了关于物权的保护问题。所以说物权法是为国计民生构建法制基础的最根本法律,没有这个法律,国计民生是得不到保障的。反对制定物权法,不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反对制定物权法,是为了侵占国有资产,只有物权法健全了,才能杜绝这些行为。很多人反对制定物权法,是为通过各种手段为偷国家财产的人提供方便,今天制定物权法,就是要阻止和防范国有资产被偷盗和被侵占的法律,使国家的财产不受任何侵犯,而所有的不侵犯都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和刑事诉讼程序,这点很重要。所以,呼吁大家一定要认识到制定物权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这对国家的昌盛、对民族的兴旺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制定物权法应该是民之大幸、民之大福,是给国家造福,给人民创造幸福。
王家福补充说,有人说物权法是抄袭资产阶级的民法。中国现在的物权法草案,反映了中国的实际,具有中国特色,反映了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也反映体现了人民的根本利益,具有中国特色。第一,没有哪一个资本主义国家的民法典的物权篇规定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规定得如此具体。第二,也没有任何国家有这样的规定,在肯定自然资源公有的前提下,同时也规定了像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宅基地经营权,在肯定了稀缺自然资源是公有的,同时使这些资源能够得到最好、最有效的运用,为人民造福,使所有的持有人有了长期的保障,这也是调动亿万群众创造财富、积累财富、爱护财富的重要原因。
另外,有很多规定都是很有中国特色的,如关于土地哪些可以抵押、哪些不能抵押等,这些规定都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总之,这部物权法不是照抄。这样一部法律既反映了人民群众的需求,也反映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反映了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而且反映了时代精神。所以,是一部好的物权法草案。(唐佳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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