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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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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不收学费和杂费 流动儿童享平等待遇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7日再次审议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引入问责][义务教育不收学杂费][五新问题]
· 教育资源应向贫困地区和薄弱学校倾斜
· 周济:农村生辍学等现象使义务教育面临新挑战
· 周济: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新机制出现五大新问题
·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义务教育法应有问责制
· 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明确:不收学费和杂费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4月27日日再次审议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为应对日益严重且社会反映强烈的教育不公平问题,草案强调了教育的公平性和均衡发展。草案关注:
问责制
学杂费

残疾儿童

 
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再次审议
流动儿童入学各地自定办法
    为解决日益严重的流动儿童入学问题,草案规定,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学校不得分“重点”“非重点”
    草案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草案同时规定,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不得设置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引入问责制

    再次审议的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引入问责制,草案规定“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法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职要问责

    在草案审议和征求意见时,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和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对政府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保障义务教育法定职责的,应有问责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教科文卫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教育部研究,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了这一规定。>>>>

少儿休学法定监护人要申请

    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教科文卫委员会和一些地方、部门提出,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和防止辍学,还要强调社会和家庭的责任。因此,草案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义务教育不收学杂费

    草案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同时,考虑到免除杂费需要一个过程,在此次草案的附则中增加一条规定: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取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残疾儿童可随班就读

    草案规定,普通学校应当接受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健康提供帮助。草案还增加规定,特殊教育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初次审议
    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2006年2月25日首次提请审议,草案规定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

▲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规定:在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不得收取学费

▲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规定:政府关于教育经费的预决算以及学校收支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规定:学校和教师不得违反课程设置方案增加或者删减课程

▲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规定: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

▲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规定: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判处徒刑的人任工作人员

▲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规定:不得以任何名义将学校分为重点和非重点

▲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规定:不得以任何名义编排设置重点班 不得违反规定开除学生

▲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规定:县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编制本部门预算向农村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倾斜

▲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规定:新聘教师应到农村等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学校任教一定年限

▲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规定:向学生发放教科书以外的其他书籍、资料不得收费

▲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规定:公办学校教师的平均工资应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

▲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规定:学校不得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

▲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规定:县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公办学校骨干教师巡回授课、紧缺专业教师流动教学

 

义务教育大家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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