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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地方各民族间待遇有所区别 但总体政策平等
中国网 | 时间: 2007-03-14  | 文章来源: 中国网

今天下午14:30,国家民委政策法规司司长毛公宁,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科院民族与人类研究所朝克博士和中央民族大学民族发展与民族关系研究中心教授祁惠君做客中国网两会“圆桌访谈”,畅谈民族区域自治五十五周年。

在谈到民族区域自治中不同民族的待遇问题时,祁惠君介绍说,不同的民族之间待遇会有不同。她以内蒙古自治区为例说,内蒙古自治区里面有蒙古族、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俄罗斯族、满族、回族,在高考招生的过程当中,蒙古族、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和俄罗斯族这几个民族的考分要有加分,但是回族在内蒙古自治区不加分。回族在宁夏自治区是有加分的。各个自治区自己会制定相应的政策,比如在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就是朝鲜族加分,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回族一定要加分。

毛公宁补充说,加分加多少是有难度的。从国家民委掌握的政策来看,对于高考照顾不一样,每个自治区之间不一样,但是自治区内部基本是平衡的,差距不太大。各民族间在分数上有些区别,但是对少数民族都有照顾。

毛公宁说,中国的民族分布、民族构成决定了每个民族自治地方都不是完全单一的一个民族,它除了以某一个自治的民族为主体以外,同时还有其他的民族,包括汉族和其他的少数民族。也就是说,在一个自治地方,有实行自治的民族,还有自治民族之外的其他民族。总体来说,国家对于一个自治地方内部的不同民族,在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总体政策,它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

毛公宁表示,不同的省、不同的自治地方有所区别,在同一个自治地方内部,不同的少数民族之间,在政治权利和经济利益方面、受教育权利方面是基本平等的。比如在蒙古族自治州,法律规定州长必须是蒙古族。其他民族,比如鄂温克、满族、回族,不一定能当州长,但是在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法院、检察院、部委办的领导一定要有他们民族的代表。政府领导班子,或者副州长、副书记、人大副主任一定有他们民族的代表,其他的副职可能是其他民族,要照顾的比较均衡、平等,否则就会出问题。像云南的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是两个民族并列。

还有的自治机关是由三个民族共同组成。毛公宁说,在云南,像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现在就采取一个办法,比如这一届的州长是壮族当,下一届换届以后,两个民族协商,由苗族来当州长。通过协商的办法基本上能够保证平等。贵州、青海等很多都是几个民族共同组成一个自治地方,都是通过协商的办法。所以在自治地方,不仅要搞好汉族和少数民族之间的关系,而且还要搞好少数民族与少数民族之间的关系。现在中央提出了“三个离不开”的思想,这是非常科学、准确的。

在人口方面,毛公宁表示,各民族之间也有所区别,这又涉及到不同地区之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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