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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地方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受保护 可生两胎或三胎
中国网 | 时间: 2007-03-14  | 文章来源: 中国网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颁布五十五周年。2007年3月14日下午,中国网邀请国家民委政策法规司司长毛公宁,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科院民族与人类研究所朝克博士、中央民族大学民族发展与民族关系研究中心教授祁惠君做客圆桌网谈,畅谈少数民族发展与民族区域自治55周年。中国网直播现场。

 对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和一般的地方有什么不同的问题,毛公宁说,民族区域自治最突出的标志是自治地方有自治权、立法权和变通权、行政长官由当地实行自治民族的公民担任。

除此之外,毛公宁说,还有语言、文字、人口等方面。语言文字,自治机关在执行公务的时候,使用自治民族语言和文字,或者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像内蒙就用蒙文,同时有汉文;在鄂温克还使用鄂温克语——当地通用的语言。使用语言文字受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保护,不仅自治机关的文件里面必须要有民族文字,而且在诉讼的时候也可以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因为打官司他不懂汉语,所以只能用自己的民族语言打官司,这是法律规定给予保护的,不会说汉语怎么办?可以用自己的民族语言来表达、诉讼,请翻译代表他陈述,所以这是语言文字方面的自由。毛公宁表示,语言文字方面的平等是民族平等的重要内容,如果没有语言文字的自由,在很多方面是谈不上民族平等的。

至于人口方面的政策,毛公宁说,少数民族人口方面的政策跟汉族地区是有所不同的。总体的情况下,应该考虑到少数民族的实际情况,其人口比较少,而且医疗条件比较差,以往婴儿在培养生长过程当中很容易夭折,所以有的地方允许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可以生两胎或者三胎。

毛公宁介绍,1987年,中央7号文件有一个关于计划生育的文件,当时除了人口在1000万以上的少数民族,原则上跟汉族一样搞计划生育,当时1000万以上的少组民族就是壮族,除了壮族不能生第二胎以外,别的民族都可以。现在满族人口也超过1000万了。其他像新疆、西藏这样的地区,在人口政策上是比较宽松得多。

 毛公宁强调,国外有些人诬蔑我们搞堕胎、违反人权,说是不让少数民族人口发展,这是歪曲的,总的来看少数民族人口增长还是高于汉族、高于全国人口增长的比率的。民族发展也包括人口发展的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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