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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划分有宪法依据 目标是保护少数民族发展
中国网 | 时间: 2007-03-14  | 文章来源: 中国网

今天下午14:30,国家民委政策法规司司长毛公宁,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科院民族与人类研究所朝克博士和中央民族大学民族发展与民族关系研究中心教授祁惠君做客中国网两会"圆桌访谈",畅谈民族区域自治五十五周年。

在谈到民族区域自治行政区的划分依据时,毛公宁说,行政区划划分有它的根据,第一是根据宪法规定的行政区域划分的原则,宪法有这方面的专门规定。在我们国家有省、市、自治区,县里面有县、自治县,这个是有宪法规定的原则来定的。第二,宪法里面也有规定,各个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第三是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长远发展和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来考虑,自治地方不仅仅要考虑民族的因素,而且要把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政治因素和经济因素,历史因素和现实因素有机的结合起来,单纯的考虑某一个方面是不科学,也是不全面的。比如说,成立一个自治地方,不能够仅仅把少数民族居住的地方划出来,成立一个自治地方,而必须要把其他在这个地区一块居住的其他民族,包括汉族和其他民族,也一块作为自治地方里的各个民族,这样有利于各个民族的互相学习、互相帮助、共同进步,所以是有它的依据的。

朝克补充说,对于民族自身的发展以及他们传统的、优秀的、文化的保护、传承,也在考虑之中。这样的一个民族自治地区的划定,像配套的有一系列的条款,语言文字的使用、文化的保护、经济的发展、干部的任用,都有它的特殊的优惠政策。所有这些,归根到底也就是要保护少数民族自身的语言文化,甚至是保护他们的宗教信仰。

朝克认为,在这样的发展中,其他民族要共同发展,少数民族自治区内生活的其他少数民族,比如内蒙古自治区有鄂温克族、鄂伦春族、达斡尔族,它的地区性的民族区域自治法中都包括在这里,也包括汉族。这样一个民族地区的划定,自然跟它有相关配套的一系列的优惠的民族政策,对这个民族的传承文化文明的保护发挥了很大作用,同时也为本地区的发展带来了极大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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