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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实行55周年 内蒙古最早为示范点
中国网 | 时间: 2007-03-14  | 文章来源: 中国网

2007年3月14日下午,“中国网·中国访谈”邀请国家民委政策法规司司长毛公宁,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科院民族与人类研究所朝克博士、中央民族大学民族发展与民族关系研究中心教授祁惠君,畅谈少数民族发展与民族区域自治55周年。中国网直播现场。

国家民委政策法规司司长毛公宁首先在网谈中明确指出,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和中国的实际相结合,经过长期的探索,找到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正确政策,也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毛公宁说,我国经过长期的探索,最后选择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制度,是有一个过程的。新中国成立以后,在1952年8月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18次会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这个实施纲要应该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在这个实施纲要中明确提出把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制度。

他说,从1952年实施纲要颁布开始,在全国范围里就开始推行民族区域自治。但是在此之前,在1947年,内蒙古自治区早就已经建立了省一级的自治地方,实行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可以说是我党把内蒙古自治区作为一个示范点,最早在内蒙古推行了民族区域自治。内蒙古自治区的成立为新中国成立以后在全国范围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提供了成功的经验。

毛公宁司长表示,经过探索把内蒙古作为自治区,是因为它的各个历史条件、现实条件、干部条件、群众基础等各个方面都在全国具有优势,所以选择了内蒙古自治区作为我们国家第一个省一级的自治区,确实是有它的道理的。

中央民族大学民族发展与民族关系研究中心教授祁惠君女士表示,所以说从立法的角度说是55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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