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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剑文:《企业所得税法》首次引用居民和非居民企业
中国网 | 时间: 2007-03-09  | 文章来源: 中国网

 3月8日上午,财政部部长金人庆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做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的说明。3月9日上午,“中国网·中国访谈”特别请到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先生为大家解读《企业所得税法(草案)》。中国网·中国访谈现场直播

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剑文教授还给大家介绍了《企业所得税法(草案)》中首次引入的居民、非居民企业的概念。   

他说,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是税法上的概念,通常来讲居民企业是指承担无限纳税义务,非居民企业承担的是有限纳税义务,无限纳税义务指什么?如果说构成中国的税法居民企业的话,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在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都要在中国纳税。如果是非居民企业,只是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在中国纳税。

如果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但是在中国境外所取得的收入跟分支机构有关联的,也要在中国纳税,总的来讲承担的是有限纳税义务。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怎么认定?国际上有几种标准:一是注册地,就是说这个企业在哪个地方注册。第二是实际管理机构,我们所讲的实际管理机构是指董事会在哪里,董事会在中国就是中国税法的公民,当然国际上还有一些其他的一些,如董事的一些控制机构等等系列的东西,我国这次的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的注册地和实际管理机构两个标准结合在一起,来设定它是不是税法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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