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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财产不能够抵押
中国网 | 时间: 2007-03-08  | 文章来源: 中国网

 3月8日上午,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的说明。16:30,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吕忠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轶教授、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尹飞做客中国网“圆桌网谈”,解读《物权法》草案! 

除了不动产可以抵押以外,三位专家还解释了“还有哪些可以抵押,哪些不能抵押?”的问题。以下为网谈实录。

[王轶]:按照《物权法》草案的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用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生产设备,也可以用这些来进行抵押,还有交通工具,这些也可以进行抵押,我们既有不动产的抵押权,又有动产的抵押权,严格来讲还有权利的抵押权,范围相对来说还是比较宽。

[吕忠梅]:我觉得老百姓对于抵押的理解可能比我们法律上的理解要宽泛很多。

[尹飞]:但是大多数动产都是按照质押的办法。

[吕忠梅]:但是我们在生活习惯中都叫抵押,但《物权法》草案规定是把它分开的,叫抵押权和质押,两种方式。

[尹飞]:不可以抵押的财产从现在的规定来看,就是民法所讲的禁止流通物,就是不可以转让的财产,比如专属于国家的财产,比如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海域,这都属于国家所有,不能流通,这不能买卖也不能抵押。土地的所有权,这也是禁止转让的,所以也不能抵押。像我们刚才讲的基地土地的使用权,除了例外的,四荒土地使用权,除了这个之外其他都不能进行抵押。

[吕忠梅]:对于国家机关是不能拿自己的财产进行抵押的,因为对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它的财产是以公益为目的的,原则上也不能够进行抵押。(郭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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