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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止国有资产流失 改制人员失职将承担法律责任
中国网 | 时间: 2007-03-08  | 文章来源: 中国网

3月8日上午,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的说明。中国网进行现场直播

下午,中国网特别请到了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吕忠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轶、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尹飞三位嘉宾一起在中国网做圆桌网谈,为广大网友解读《物权法》草案。

对国有资产的流失问题,吕忠梅说,通常讲国有资产的流失发生在企业的改制或者是企业合并、分离、关联交易过程中,利用高资低估,或一些其他的隐秘的方式使国有资产流失。这是本次《物权法》草案讨论过程中对于国有资产保护的重点问题,也涉及到反腐败斗争,涉及到其他方面的一些国家公职人员,尤其是国有企业的人员是否能够为保护国有资产来履行他相应的职责和业务的过程。所以这次《物权法》草案关于国有资产的流失,明确规定在企业的改制、合并、分离、关联交易中禁止采取什么样的手段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吕忠梅说,《物权法》草案也明确规定,如果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国有企业的主要的一些涉及到改革过程当中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两条直接是针对国有资产流失作出的一些禁止性的规定。(刘丽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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