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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保护国有财产 专家称履职不当将被追究责任
中国网 | 时间: 2007-03-08  | 文章来源: 中国网

3月8日上午,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的说明。中国网进行现场直播

下午,中国网特别请到了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吕忠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轶、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尹飞三位嘉宾一起在中国网做圆桌网谈,为广大网友解读《物权法》草案。

王轶说,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国家所有权也是所有权的一种类型,所以对国家所有权提供周到的保障也是《物权法》草案非常重要的一项任务。从《物权法》草案所设置的法律规则来看,大致包括几个方面:

首先,明确哪些财产是属于国家所有的,特别是明确了有一些只能由国家去享有所有权的财产,这是保护国有财产的基础和前提。

第二,明确了行使国家所有权的主体。比如全国人大可以授权让国务院代表国家来行使所有权,如果法律另有规定的话,要依照法律的其他规定来进行处理,这样就明确了对它进行形势的主体,这也是保护国家所有权里面非常重要的侧面。

第三,对国家所有权的保护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私分、节流或者哄抢、侵占国有财产,以此实现对国有财产的保护。

王轶说,《物权法》草案同时也还强调,如果应当履行保护国有资产职责的部门,没有履行自己的职责的话,将被追究相应的责任。当前这个责任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要做进一步的解释,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这需要在法律适用过程中进一步丰富,这些内容都是和国有财产保护密切相关的。(刘丽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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