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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保障市场交易顺利 遗失物不能善意取得
中国网 | 时间: 2007-03-08  | 文章来源: 中国网

 3月8日上午,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的说明。16:30,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吕忠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轶教授、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尹飞做客中国网“圆桌网谈”,解读《物权法》草案!

 关于《物权法》草案当中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和遗失物不能善意取得的问题,吕忠梅与王轶作了耐心解释。以下为访谈实录。

[王轶]:的确,在《物权法》草案上对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设置了比较明确的法律规则,设置这个法律规则最主要的目的其实是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交易的安全提供相对比较……。因为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一个前提条件是存在无权处分行为,就是在市场上卖的东西不是你的,但是市场经济有一个非常典型的特点,可以说大多都是陌生人与陌生人之间来打交道,不像在一个熟人的社会中,大家对对方享有哪些财产了如指掌,就像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去市场买一个物品,我们无法去进行调查、去进行判断,究竟商场卖给我们的商品有没有权利卖给我们。

再这样一个背景下确立善意取得制度对于整个市场交易的顺利进行应该说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在《物权法》草案上面对它做了相对比较明确的规定。但并不是说在市场流转中所有的财产都可以去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所以在《物权法》草案中对遗失物专门设置了一项规定,认为遗失物不能够去适用善意取得,这主要是有两个考虑:一个考虑,在我们整个市场交易总量中,像遗失物这样的物品在整个市场交易总量中所占的比重微乎其微,占的比重非常小,不会对整个交易秩序造成影响。

还有一个很重要的考虑,当一个无权处分人处分遗失物的时候,他取得这个财产的占有并不是基于财产权的意志去展开,这个时候如果是用善意取得制度的话,应当说对财产实际权利人权利的限制有过分的嫌疑,所以从这点上考虑,《物权法》草案认为它是不能去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

[吕忠梅]:在我们现实生活中,善意取得的情况还是比较多的。一个方面我不能要求在买卖过程中去追根求源,要说这个东西是从哪儿来的,我也没有办法去查清楚。同样我可能不问你,再次进行转移的时候他也不问我,现在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就发现,连续的流转很多次最后才发现这个财产是可能存在某种瑕疵,如果这时候我们不确立这样一个制度,就会导致已经稳定的交易秩序重新回到不稳定的状态,使得我们整个的交易过程无效,都要恢复到原来的状态。

如果说我们在市场经济过程中,这种行为很多的话,我还敢买东西吗?我每一件东西都需要去问,还要查,是不是还要雇一个侦探看看他的东西哪儿来的?对于买售人的注意义务应该有限度,我们不能过分强加给他,否则市场的稳定就会受到影响。(郭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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