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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8日上午,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的说明。中国网进行现场直播。
下午,中国网特别请到了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吕忠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轶、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尹飞三位嘉宾一起在中国网做圆桌网谈,为广大网友解读《物权法》草案。
这次《物权法》草案对不动产的取得和变更都有一些规定,对此,王轶说,不动产物权的调整是《物权法》非常重要的一项制度,从《物权法》草案上所涉及的法律规则来看,《物权法》所进行的法律调整首先是根据引起不动产物权的取得和变更的原因不同来进行法律规则的设计,比如说在《物权法》草案第二章关于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是关于不动产登记的规定,这一部分主要解决的是通过民事行为,尤其是通过合同行为发生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或者是变更,比如,双方订立一个买卖合同,买卖一栋房子。
在第二章第三节里面有相关的法律条文涉及到不是通过民事行为,尤其不是通过合同行为发生不动产物权的取得和变更。比如,基于法院生效的一个裁判文书,或者基于一个建造房屋的行为。在第三节也涉及到某些个别情形下通过单方的民事行为发生不动产物权的取得和变更问题,比如,通过一个生效的遗嘱产生遗嘱继承,或者是遗赠这样的法律效果,这时候也有相应的法律规则进行调整。
王轶说,总体来讲,如果说不动产物权的取得和变更是通过民事行为,尤其是通过合同行为引起的,登记手续的办理是老百姓在日常生活中需要注意的一件事情。如果说不是基于民事行为,尤其不是基于合同行为发生不动产物权的变更和取得,登记手续的办理也有必要性。
吕忠梅补充说,此问题需要在法律通过以后给大家做进一步说明,尤其是涉及到和不动产登记的有关行政法规衔接问题,还有工作要做。但对于老百姓来讲,有一个最基本的观念,就是不动产的登记是不动产权属变更的一个生命,或者是标志。这个观念非常有必要。因为在司法实践当中问题最多,比如刚才讲到的合同行为导致的变更,还有其他法律行为导致的变更,容易产生争议的主要是登记,或者是在登记方面的一些不规范带来的问题。
尹飞提醒说,虽然不动产登记才能发生物权变动,但是不登记合同本身是有效的。(刘丽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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