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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遗失物支付保管费 专家称不会丢掉拾金不昧美德
中国网 | 时间: 2007-03-08  | 文章来源: 中国网

3月8日上午,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的说明。下午16:30,中国网“圆桌网谈”特别请到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吕忠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轶、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尹飞,三位嘉宾为广大网友解读《物权法》草案。

专家指出,《物权法》草案中规定,领取遗失物应当支付保管费,不会使国人丢掉拾金不昧的美德。

王轶教授说,在《物权法》上所确立的法律规则是从法律的角度对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为人处事所提出的要求,法律所提出的为人处事的要求和道德所提出的为人处事的要求是不一样的,从这点上来讲,《物权法》关于拾得遗失物所确立的法律规则主要从法律要求的角度来提出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的规则,它跟道德的要求是并行不悖。

吕忠梅代表谈到,《物权法》的明确规定不仅仅像王轶教授说的这样,区分了法律领域和道德领域的不同标准,从某种意义上来讲也是一种相互促进。因为拾得遗失物以后,妥善地为他人保管,使得财产的丢失者能够取回原物,这既包含道德的要求,也有义务的成份。如果法律作出了这样的规定,在捡到遗失物的时候,可以由法定的义务来把它妥善加以保管,别人会支付给我费用。从某种程度上讲,这样一个规定有助于引领人们去按照拾金不昧的美德规范去发展。因为每个人都会把它变成一种自觉行动的时候,其实是在提升我们整个社会的素质。

尹飞解释到,在返回遗失物问题上并没有完全按照西方的做法来做。他说,我们讲的是应当支付费用,为了保管你的财务我实际支出的这部分钱。像日本、德国是应当支付报酬,就是说在费用之外,再另外为你劳务的付出再给你钱。尹飞还补充到,我们的法律规定本身讲的是领取遗失物应当自负保管费,这只是法律的一个规定,就是说对于失主的一个规定。但是对于拾得人来说,他也有权利不要。如果说我们的法律明确讲,捡了遗失物应该无偿返回给失主,就是说我捡了东西还给你是我应该办的,你没有必要感激我,这并不利于弘扬我们的传统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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