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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天海
近日,中国青年报报道,一场车祸,让户籍在农村、生活在郑州的何伟不幸丧生。死者家属一纸诉状将肇事司机、车主及相关人员告上法庭,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严重分歧。原告提出,被告应以城镇居民标准赔偿各种损失共计28多万元,但肇事实际车主陈一周却坚持认为,应以农村居民标准赔偿约11万元。
同一条姓命,为何以农村和城镇居民计算两者竟相差17万元之多?难道农民的命就贱,死了也比不上城里人?如果不是农民的命“贱”,那就是我们的法律有问题了。
生命是平等的,我们需要公平对待。每一个人出生在哪个地方、哪个家庭、哪个民族、哪个时代都不是我们所能左右的,都是“上天”安排的结果。生命本无贵贱,生不带来、死不带去,每一个来到世间的生命都是平等的,不管你是城市人还是农村人。既然生命本无贵贱,我们就必须公平对待他,在法律上我们不能人为去“区别”他,死去时更需要我们公平去对待他。
抛开生命平等观念来说,以目前社会发展形势来看,也需要我们“同命同价”来赔偿。以前,我国城乡区别很大,处于城乡二元结构,城市和农村的经济活动和生存成本存在很大的差距,城乡之间的联系也比较简单。但在经济和科技高度发达的今天,城乡各种联系都十分密切,许多人每天都在城市和农村之间奔波,除了户籍之外,难以分辨谁是来自城里的、谁是来自农村的。在许多地方城乡也已基本一体化,经济水平、生活水平基本一样,同一个生命需要付出的一样多。
从法律角度看,我们的法律法规也需要修改了。法律应该随着地方、民族、时代和经济社会环境而定,每一条法律法规都有它的局限性,都不可能永不变更,都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改变,人命赔偿也不例外。目前,城乡人命赔偿标准的不同是基于以前社会发展状况而定,而今的情形已大相径庭,我们的法律法规应适时而变。
鉴此,笔者认为,我们应该修改现行的城镇与农村居民赔偿标准的不同,统一赔偿标准,杜绝事主拿农村户口压价赔偿,实现“同命同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