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评 论>>今日谈字号: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不能没有前提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08-09-05  发表评论>>

作者:舒圣祥

交通运输部联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共同颁布了《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这标志着冻结了两年之久的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将重新开启。针对近年来一些地方出现的违规多次转让收费公路收费权,《办法》首次明确规定,一条收费公路的收费时间如果已经超过收费期限2/3,就不得转让其收费权。(据《京华时报》)

收费公路,按照出资者身份的不同,分为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公路。前者收费期最长15年,后者最长25年。只要通过收费权转让,将政府还贷公路变身为经营性公路,一条公路就能平白无故至少多收10年过路费。此中的巨大利益空间,让违规转让公路收费权现象一时之间蔚然成风。有关部门不得不在两年之前暂停收费公路经营权转让。但一味强堵总归不是办法,于是就有了现在的《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

较之以往,《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的主要贡献在于,明确了不能转让的几种情况,同时对转让后的收费年限做了明确,使用的主要是“排除法”和“明确法”,换言之,没被排除的,没被明确的,有关方面依然可以想怎么着就怎么着。可实际上,具体到政府还贷公路经营权的转让,其实不该是一个“不怎样就行”的问题,而理应是一个“唯怎样才行”的问题。

政府还贷公路与一般国有企业不同,所谓经营,无非就是拦车收费,道路是既定的,车流量是既定的,平白无故换个“收费员”就能扭亏为盈吗?之所以那么多政府还贷公路被转让,其中一个最主要的原因就是:为了充分利用政策延长收费期限。说白了,一转让就能延长收费期,转了就可以利益分摊,不转却只有白不转。

可是在《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中,除了“已经超过收费期限2/3不得转让”这一提醒人们“提早转让”的虚拟障碍之外,政府还贷公路经营权的转让几乎没有任何障碍。当然,以前能延长10年,现在只能延长5年了。问题是,如果延长10年不合理,凭什么证明延长5年就是合理的呢?

政府还贷公路显然不应以赢利为目的,收费足够还贷就应该立即停止收费。提前规定一个15年的收费期本身就不尽合理,再任由其随意延长收费期就更不合理了。李金华的审计报告已经多次告诉我们,一些高速公路收回建设投资后,政府又批准延长收费年限,转入市场化经营,有些甚至上市再融资。

要转让政府还贷公路经营权,只在一种情况下具有合理性,那就是:依据目前收费情形,显然不能如期收回建设投资。笔者以为,在现有“排除法”和“明确法”之外,更应该突出这一转让前提。为此,需要引入审计机制,对欲行转让的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情况进行审计和评估,以确定是否具有转让的必要。

设置转让收费公路经营权的前提条件,让收费公路权益转让从“不怎样就行”回归到“唯怎样才行”,纯粹以掠取公众过路费为目的的违规转让才能真正得到遏制。

文章来源: 中国网 责任编辑: 殷楠
[我要纠错] [收藏] [打印] [ ] [关闭]
相关新闻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重启 经营性道路收费禁超25年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出台 累计收费禁超25年
-广东酝酿收费公路年票制 保留10个收费站[组图]
-收费公路为何“永远还不清债”
网友留言 进入论坛>>
昵 称 匿名
留言须知 版权与免责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