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董宏达
《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规定,乘客应主动让位给老人、孕妇等特殊乘客。不履行义务,驾驶员、售票员可以拒绝其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还可以对乘客处以50元罚款。很多市民听说后提出了异议。(7月3日《河南商报》)
我们这个社会本来就是一个崇尚美德的社会,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是我们全社会都该尊崇的美德。惜老怜贫,尊重他人光靠处罚是解决不了根本问题的。在公交车上,为老弱病残让座也体现出社会良好的道德风尚。从道德层面来看,“让座”与否在于个人是否有此愿望并付诸行动,道德对于拒绝让座者并不具有强制约束力,而只能做出“这样不好”的判断。
其实,乘客买了车票就等于和公交公司签下了合同,公交公司应该给乘客提供座位,如果大家都有座位,那么也就没有了让座和不听劝告被赶下车的这样闹剧的产生。而现在,之所以出现花同样的票钱却有坐和站之分,根本原因在于座位不够,或者叫超员经营。现在,把乘公交车行为上升为法律,无疑表明“让座”具有了强制性,意味着某一群体对另一群体负有“让座”的义务,仅仅是不让座就随便罚或赶人家下车,不知道谁有这个权力?我想这是无视他人权利的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
笔者觉得,如果只是用说教或是粗暴的拒载让他们把座位让出来,那也是不和谐的。我们只有真正的从人文的角度去考虑乘客的利益,那么相信大家就是遇到了这样的情况不用你提示他们也会把位置让出来的。
尽管《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出发点是好的,为了提升市民的素质,提升城市的文明程度。但是用这样的措施恐怕也只能起到治标不治本的作用。而且,其具体实施也将面临很大的执法成本,远远超出这部条例能够为社会创造的效益。弄不好,还可能引发新的矛盾。所以,文明不靠强制,文明更不是罚出来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