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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征求意见稿)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08-10-15  发表评论>>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增强立法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经报请国务院领导同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为了规范海关事务担保,提高通关效率,保障海关监督管理,海关总署根据海关法的规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法制办收到送审稿后,征求了有关部门、地方政府、相关企业和专家的意见,并与海关总署一起对意见进行了分析研究,对送审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共34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海关事务担保的适用情形。征求意见稿对海关事务担保规定了四种适用情形。一是有关海关手续尚未办结前,当事人要求提前放行货物的,可以向海关申请提供担保。(第五条)二是当事人申请办理特定海关业务的,应当按照海关要求提供担保。(第六条)三是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情形时,由海关依法收取担保。(第七条)四是海关依法扣留有违法嫌疑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或者其他等值财产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向海关提供担保以解除或者免予扣留。(第八条)

    (二)关于用作担保的财产、权利。征求意见稿第十条规定了可作为担保的财产、权利。其中,人民币、可自由兑换的货币、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保函以及汇票、本票、支票、存单、债券等是海关法第六十八条列明的财产、权利。近年来,各种专门从事担保业务的担保公司开始出现并且迅猛发展。为了给进出口企业提供更大的选择范围,征求意见稿将专业担保机构的保函纳入了可以作为担保的财产、权利。

    (三)关于免除担保。为了方便具有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通过海关验证稽查、报关差错率低、信用良好的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根据海关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免除担保制度,并对享受免除担保待遇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第十三条)

    (四)关于总担保。为了使部分资信良好、进出口业务频繁、进出口货物品种数量相对稳定的企业免于反复办理担保手续,以及部分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海关保护的需要,允许当事人就其一定期限内多次发生的同一性质海关事务,向海关申请提供总担保。为了加强对总担保的管理,征求意见稿规定,总担保的适用范围、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由海关总署或者经授权的直属海关在管辖范围内审核确定。(第二十五条)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海关事务担保的程序以及担保人、被担保人、海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

    二、征求意见的有关事项

    (一)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于2008年10月27日前,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行政法规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也可于2008年10月27日前,将修改意见通过信函邮寄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以信函方式邮寄的,信封上请注明“海关事务担保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有关机关的意见,请以书面形式于2008年10月27日前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通讯地址:北京市1750信箱

    邮政编码:100017

    电子邮件:hgdb@chinalaw.gov.cn

    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五日 

文章来源: 中国网 责任编辑: 钮东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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