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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人就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中发[2008]8号,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本报记者的提问。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制定这个《暂行条例》对我们党的建设有着怎样的意义?
答:党代表大会制度是党的组织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代表大会代表是各级党代表大会活动的主体。党中央历来十分重视发挥党代表大会代表的作用。党的十六大以来,根据中央部署,各地积极探索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的途径和形式,取得了明显成效。党的十七大作出了各级党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的重大决策,这对激发各级党代表大会代表参与党内事务的积极性、主动性,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扩大党内民主,增强党的创新活力和巩固党的团结统一,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建立健全各级党代表大会代表履行职责的制度和机制,保障代表权利,为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创造必要条件,在认真总结各地做法和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暂行条例》稿。经中央研究决定,于今年5月5日正式印发全党执行。
记者:党的十七大提出了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的要求,强调党内民主是增强党的创新活力、巩固党的团结统一的重要保证。请您介绍一下《暂行条例》在推进党内民主建设方面作出了哪些新的规定?
答:近年来,根据中央的部署和要求,各级党组织积极探索,大胆实践,不断推进党的组织制度创新,取得了丰硕成果。在党的十七大后制定印发《暂行条例》,建立起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的基本制度,正是我们党在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上取得丰硕成果的一个具体体现。
在推进党内民主建设方面,《暂行条例》作出的规定是多方面的。《暂行条例》共分6章、33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代表的任期,落实代表的主体地位,规定代表在其任期内,在党代表大会召开和闭会期间,享有代表资格,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二是在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代表的8项权利与职责,为其发挥作用提供了依据;三是明确党代表大会代表履行代表职责,主要是参加同级党代表大会和同级党委组织的活动,并对代表开展工作的几种主要方式作出了规定;四是强调各级党组织必须尊重和保障党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并对保障代表充分履行职责作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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