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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几多难题待解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08-05-12  发表评论>>

专家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后可能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政府信息公开应遵循“公开为原则,保密为例外”的要求。

◇《条例》关于公民申请公开信息的制度设计体现了服务、便民、人本、民主的精神。

◇政府信息公开应妥善处理公民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关系。

◇政府信息公开有助于保证媒体获得政府信息的一致性、准确性。

◇公民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实施,河南省襄城县近日采取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以《条例》为主的各种法律法规知识。卢从喜冯国灿 赵亮 摄

经过一年的准备,《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伴随着这部中国特色的“阳光法案”的实施,我国行政机关的工作将产生哪些深刻变化?公民应如何去有效主张、利用和救济自己的知情权?《条例》的实施中将面临哪些新的难题?有关部门可能采取哪些措施去解决这些新难题?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有关专家。

我国行政公开法制建设的里程碑

几年前,中央电视台曾报道过这样一个事例:在某地一个县粮食局的行政执法中,竟然仍以“文化大革命”期间革命委员会出台的“红头文件”作为行政收费依据乱收费,造成加重农民负担的严重后果。其中的关键是该“红头文件”并未面向社会公开,不仅作为行政收费对象的当地农民不知晓,就连该行政机关的一般执法人员也不知晓。

上述事例在现实生活中不时发生、影响恶劣,也是易滋生腐败的重要因素。因此,行政管理和行政法制改革就必然提出行政公开特别是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曾参与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起草工作的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中国行政法研究所所长莫于川教授认为,《条例》的颁行对我国行政公开法制建设具有里程碑式意义:一是使行政公开有了全国性的较高位阶的法律依据;二是为公民的知情权提供了法律保障;三是为构建阳光政府提供了重要基础,能够增加行政过程的透明度,有助于克服暗箱操作、滥用裁量权和行政不作为导致的腐败现象。

文章来源: 检察日报 责任编辑: 钮东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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