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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就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答记者问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08-04-29  发表评论>>

     2007年4月5日,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这对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发挥政府信息对公民生活、生产等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具有重要意义。日前,就中国人民银行贯彻落实《条例》的规定,推进中国人民银行系统政务公开的情况,中国人民银行纪委书记、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王洪章同志接受了记者专访。

    记者:今年5月1日,《条例》开始正式施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政务公开对于中央银行履职会产生什么影响?

    王洪章:政务公开是一项具有很强政策性、系统性、实践性的工作,涉及到人民银行履行职责的方方面面。自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以来,我们就一直在思考和研究政务公开与业务工作如何结合,政务公开促进依法行政、规范和提高金融服务水平、维护中央银行公信力等诸多问题,努力推动政务公开成为中央银行提高履职水平的一个重要推手。

    首先,政务公开可以促进人民银行依法行政。通过将有关经济金融规章制度、人民银行履职过程中产生的业务信息、行政许可事项信息等及时公开,有助于社会公众对人民银行依法行政的监督。

    其次,政务公开有助于促进人民银行规范和提高金融服务水平。政务公开是人民银行提供金融服务的一个重要窗口,通过对外公开适合的事项和信息,规范办事程序、时限、相关要求、服务承诺以及公布监督投诉电话,方便客户办事,改进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

    第三,政务公开有助于增强中央银行的公信力。人民银行党委高度重视中央银行公信力的维护和提升,人民银行履行金融宏观调控职责的成效如何,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社会公众对于央行政策的认同和信任。政务公开是一个有效的业务宣传和政策宣传平台,能够提升全社会对人民银行职能的认知,增进公众对人民银行工作的理解,增强中央银行的公信力和对经济金融的影响力,有效地促进业务工作的开展。

    记者:人民银行在《条例》实施方面都做了哪些准备工作?

    王洪章:人民银行党委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多次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总行在2005年就成立了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明确了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办事机构,各负其责、相互协作、统筹推进;各级分支机构也成立了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到目前为止,人民银行已经基本规范了政务公开的内容和程序,按《条例》要求编制了人民银行政务公开目录和指南,初步搭建了以人民银行网站为主要载体的信息对外公开平台,制定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监督检查、评议、信息报送等一系列政务公开制度,配备了专门的政务公开工作人员。可以说,人民银行已经从内部管理、工作机制、制度保障等各个方面做好了施行《条例》的准备,能够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服务经济社会生活,促进人民银行依法行政提供有力保障。5月1日后,我们将在全系统启动“人民银行政务公开宣传月”活动,积极宣传《条例》,宣传人民银行政务公开工作,增强社会公众对央行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记者:作为中央银行,人民银行拥有大量倍受关注的经济金融信息,这些信息哪些可以公布,哪些不能公布,如何进行区分?

    王洪章: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人民银行主动将需要社会周知的信息在网站上进行了公开,主要包括有:人民银行的机构设置与职责、有关经济金融政策法规、有关行政许可事项、有关经济金融统计报告、人民银行政务公开规定和办事机构、及货币政策、金融稳定、金融服务等相关履职信息。同时,对社会普遍关心的金融信息和政策,及时通过网站、新闻媒体等进行发布。

    根据《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人民银行有些信息关系到国家秘密和金融市场的稳定,有些信息的公开可能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有些信息的公开可能会影响行政执法或威胁个人、单位的安全。为此,我们明确了信息公开原则,建立了比较严格的信息公开审查程序,充分发挥业务部门、法律部门和保密部门的作用,切实加强政府信息保密性、准确性和一致性的审查,以保障人民银行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合法合规。同时,总行加强了对分支机构信息公开范围的对口指导和规范,相信能够把政府信息公开和风险控制有效结合起来,按照《条例》要求及时准确地公开应该公开的经济金融信息和政务信息。

文章来源:  中国网 责任编辑: 钮东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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