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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施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08-04-22  发表评论>>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施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的通知
交办发[2008]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交通厅(局、委),部属各单位,部直属各海事、救助、打捞局,部内各单位,部管社团,有关港口和交通企业集团: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施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贯彻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二〇〇八年四月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施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交通运输信息,提高交通运输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依法行使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行政管理职权的机构(以下简称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人)的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办法。

    民航、邮政行政管理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另行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交通运输信息是指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政府交通运输信息、要求公开政府交通运输信息的权利。

    第四条 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和便民、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对所属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管理机构交通运输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积极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行业交通运输信息公开工作。

    第六条 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人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制度,由办公厅(室)或者其他指定的机构(以下称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

    (二)建立健全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制度;

    (三)组织、协调本单位各内设部门的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工作;

    (四)组织依申请公开信息事项的办理工作;

    (五)组织、协调本单位保密机构对拟公开的政府交通运输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指导、督促本单位各内设部门维护政府交通运输信息;

    (七)组织编制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八)组织对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

    (九)指导、监督下级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人的信息公开工作;

    (十)其他与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工作有关的职责。

    第七条 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人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人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交通运输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的有关交通运输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及时予以澄清。

    第八条 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人发布政府交通运输信息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九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从人员、经费方面为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保障。

  

文章来源: 中国网 责任编辑: 钮东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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