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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修改意见的函
保监厅函〔2007〕319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我会曾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务公开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过你们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后,我会根据条例规定及国务院要求,在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务公开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经反复酝酿,形成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印发你们征求意见,请于12月20前书面反馈我会,并请各保监局代我会在辖区内的保险中介法人机构中征求意见。
联系人:杨坤铁
电话:010-66286071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保险业政府信息,提高保险监督管理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保险业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保险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息定义及适用主体) 本办法所称保险业政府信息,是指保险监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公开要求)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保险业政府信息;发现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和保险行业形象、扰乱保险市场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公开原则) 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公开政府信息,应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主管部门) 保监会办公厅是保险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保险监管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监会各派出机构的办公室是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六条(工作机构) 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办公厅(室)为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机构,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单位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就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进行发布协调;
(六)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审批和协调) 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发布保险业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审批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发布的保险业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八条(禁止性规定) 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公开相关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九条(主动公开范围) 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主动公开下列保险业政府信息:
(一)本单位的工作职能、机构设置、地址及联系方式;领导成员情况;办事程序、信访电话、举报电话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系电话。
(二)负责实施和监督执行的国家政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规定;我国批准加入的、涉及保险业的国际公约和条约;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布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规定。
(三)保险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部署,保险业经营情况统计数据,保险市场分析,信访投诉情况,行业表彰情况。
(四)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五)行政处罚情况。
(六)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情况。
(七)经保监会审批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或费率演示。
(八)人事任免;工作人员录用计划及实施情况。
(九)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保险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实施情况。
(十一)保险监管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十二)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三)保险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基本情况及其变更,包括公司名称、公司住所、设立时间、注册资本、股东构成、业务范围、经营区域、高级管理人员简历、保险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等。逐步公开保险公司财务报告和偿付能力指标。
(十四)保险经纪机构、保险代理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基本情况及其变更,包括公司名称、公司住所、设立时间、注册资本或出资额、股东或出资人、业务范围、经营区域、高级管理人员、保险中介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交纳营业保证金或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情况等。
(十五)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名称、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十六)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情况,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件信息,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诚信记录情况。
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
第十条(依申请公开) 除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主动公开的保险业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禁止公开) 保监会及各派出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涉及国家秘密的保险业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保险业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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