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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岳就《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答问
中国网 | 时间: 2007-05-23  | 文章来源: 国务院办公厅

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资料图片)

国家环保总局日前发布了《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公众更好地理解《办法》的有关内容和精神,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接受了中国政府网的采访。

问:《办法》是继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后,政府部门发布的第一部有关信息公开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是出于什么考虑?

答:公开环境信息是公众有效参与环保的前提和基础。多年来,环保部门大力推动环境信息公开,率先发布各类环境信息,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不断扩大,公众参与取得了积极成效。但由于没有统一的规范,环境信息由谁来公开,公开什么,如何公开,不公开该承担什么责任等,还缺乏制度的硬性约束,导致公众获取信息存在一定障碍,企业违法排污行为没有得到有效监督,环境执法也难以得到更广泛的支持和理解。《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环保部门和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强化环境信息公开的责任,明确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畅通环境信息公开的渠道,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和保障机制。

问:《办法》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切实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办法》从环保工作实际出发,明确了环保部门必须主动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的范围。主要包括环保法律法规、规划、政策、标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环境质量状况等17类政府环境信息,基本涵盖了环境管理的各个方面。环保部门根据上述公开的范围,编制本部门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目录,确定主动公开政府环境信息的具体内容。

同时,《办法》还明确了不予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范围。环保部门公开政府环境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环保部门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环境信息。环保部门对政府环境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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