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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规定车辆擅自运营 处3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08-07-11  发表评论>>

本报讯 (记者 郭爱娣) 昨天,《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送审稿)》通过北京市政府法制办网站征求意见。送审稿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客运、货运经营活动可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送审稿规定,客运经营者应建立并使用基于卫星定位的车辆运营安全管理系统,保证与本市道路运输信息共享平台实时连通;司机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客运、货运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由运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现在执行的《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因长途旅客运输经营者的过错造成旅客漏乘、误乘的,经营者应及时安排旅客换乘或双倍退还票款;经营者对无票乘车、持无效车票乘车或者超程乘车的旅客,可以双倍收取应收票款。这些条款在送审稿中被删除,同时被删除的还有因运输造成的货物遗漏,延时等问题的条款。

市政府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政府在不断转变管理方式,上述这些条款都是客运公司与乘客之间的民事协议,不需要在管理条例中体现。政府应该做的是保证更多的公众利益和运输事业的发展。

文章来源: 京华时报 责任编辑: 小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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