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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定书
7月1日晚,记者从法律学者郝劲松处得知,其起诉陕西省林业厅,要求信息公开并道歉一案,并没有被西安市西安莲湖区法院立案,理由是并没有对起诉人行政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
郝劲松对此表示质疑:西安莲湖区法院在信息公开条例33条明确规定可以起诉的情况下,枉法裁判,阻碍原告行使诉权,充当政府不作为的保护伞。这不仅违背了人民法院维护公平正义的原则,也违背了法官忠于法律和良知的职业道德与操守,与司法独立的原则相去甚远。郝劲松表示将在法定的期限内向西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