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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这五年之九——任文燕:关注民企发展的热点
全国政协常委、全国工商联副主席、上海市人大副主任任文燕 本报记者杨联民/整理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非公经济经历了有益补充、重要组成部分到大力发展,每一次思想解放都带来了非公经济的大发展。以上海为例,5年前上海私营经济占GDP比重仅为6%左右,而2006年已占17%,私营企业迅速增长达56.9万户,真正实现了国有经济、民营经济、外资经济共同发展的良好局面。
由于我长期在工商联工作,作为全国政协常委,五年来我更多关注的是与引导非公经济、非公代表人士健康成长有关的热点、难点问题。同时关注的还有法律问题,重点行业发展问题及市场问题。每年提交的提案2至4篇,五年共提交了十多篇提案。已提交的提案包括:《落实“一视同仁”的社会地位、引导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民营企业“走出去”与中国和平发展战略》、《建设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培育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关于规范、引导、促进我国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的修改建议》、《关于尽快规范和完善全国产权交易市场的建议案》等。旨在呼吁全社会创新更适合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环境。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非公经济经历了有益补充、重要组成部分到大力发展,每一次思想解放都带来了非公经济的大发展。以上海为例,5年前上海私营经济占GDP比重仅为6%左右,而2006年已占17%,私营企业迅速增长达56.9万户,真正实现了国有经济、民营经济、外资经济共同发展的良好局面。
但是,在非公经济发展过程中,由于旧有观念的影响,体制惯性作用,长期以来,“非国民待遇”一直成为阻碍非公经济发展的羁绊。“许多行业不准入”、私营企业“贷款难”一直困扰着民营企业发展。
为此,从2004年至2007年我分别向全国政协递交了《落实“一视同仁”的社会地位、引导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关于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若干建议》、《关于推进中小企业融资工作的若干建议》、《关于规范、引导、促进我国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建议》等多篇有关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方面的提案。并根据私营企业非国民待遇问题提出:一、按照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现行法规和政策的梳理、修订、调整工作;二、在一些行政控制力较大、垄断程度较高的行业,自上而下推动,在行业准入开放上取得实质性突破;三、在可行的领域内,推进规范、统一、集约、市场化的运营操作平台建设;四、注重对“一视同仁”落实工作的评估与监督。针对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提出,首先要进一步发挥政府协调、引导和服务作用,建立中小企业融资工作协调机制,有效利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基金,规范发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促进中小企业提高自身信用评级,加强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服务。其次应积极鼓励银行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实行商行银行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和奖励制度,鼓励商业银行开展中小企业金融工作创新,引导政策性银行开展中小企业信贷业务。再有,积极拓宽融资渠道,积极
推动中小企业直接融资,同时发展典当、租赁及中小企业投融资公司等多种融资渠道。
针对民办教育突出的存在鼓励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未落实到位、民办学校产权不明且没有退出机制、“合理回报”难以实施、民办教育税收政策难以落实及民办教育受到公办名校办“民校”的不正当竞争等问题,我在今年递交的《关于规范、引导、促进我国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建议》提案中提出,保障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受同等法律地位,细化和规范民办教育“合理回报”和税收优惠政策,明确民办学校的产权属性及退出机制和对公办学校办民办教育予以规范和监督的四条建议。
在民营企业发展中,最近几年出现了如德隆集团、科龙集团等大型民营企业突然陷入危机的新问题,由此引发了许多正在做大做强的民营企业忧心忡忡。这个问题若不引起足够的重视势必影响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据全国工商联上规模民营企业调研统计,截至2004年底,我国营业收入超过2亿元的上规模民营企业超过2119户。他们是否能健康发展,对当地和全国社会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分析这些企业出现风险和危机的主要原因是,一、从民营经济发展的阶段性、规律性高度分析,我国民营经济整体在经历高速成长后,正进入一个整体盘整、系统重组和质量提升的特殊发展阶段。二、从外部体制来看,我国金融体制改革落后于民营企业发展需求,无法满足民营大型企业规模扩张和实现产业结构调整等投资需求。三、就企业本身而言,存在部分民营大型企业在规模扩张中战略定位模糊,管理决策失当,信用基础薄弱,扩张速度和规模过快等问题。
这些都导致了企业资金链脆弱,极易引发危机。在去年递交的《关于建立民营大型企业风险防范和危机处理机制的建议》中,我建议:一、政府在进一步加强工商、税务、银监、技监等部门企业信息联网互通,提高监控水平的基础上,由国家发改委、银监会牵头研究建立有效的风险提示和预警监控指标体系,通过适当途径及时向企业提示风险和发出预警信号,引导民营大型企业增强风险危机意识,进一步按照新的《公司法》要求完善公司治理机构,提高规范经营水平,并在企业内部主动建立起健全的风险防范机制和危机处理与预警。二、建立由国家发改委和银监会牵头的,企业所在地地方政府参加的,民营大型企业危机处理联席会议机制作为帮助民营大型企业处理危机的专门机构。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积极探索通过法律与行政相结合的途径,把市场经济国家行之有效、符合市场规律的“破产保护”的有关做法引入我国大型企业的保护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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