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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之前世今生 |
| 物权法起草始于1998年。当时,统一合同法的起草工作已经告一段落,民事立法的重点便转移到了物权法上。物权法的起草同统一合同法一样,最初是以立法机关委托专家学者制定草案的形式开始的。物权法的起草工作至今已有13年之久。2002年12月,物权法草案作为民法草案的一编,与其他部分一起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初次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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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和百姓生活息息相关 五个"首次"填补空白 |
| “《物权法(草案)》在几个方面的新规定,是以前所没有的,而这几个新规定,全和老百姓息息相关。”王利明说,这项填补法律空白的“首次”,必将吸引百姓的目光。首当其冲的是城市房屋的产权问题。产权到期后如何处理,我国法律并未作出规定,这种不确定性就引起大家担心:难道产权到期后房子就没了?而《物权法(草案)》规定,房屋产权期满后,可自动续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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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代表:物权法不会洗清第一桶金“原罪” |
| 全国政协委员王翔表示,物权法最大的意义就是保护国家和社会的创新,鼓励每个人去创造财富。他认为,物权法的制定并不能帮助某些企业主洗清第一桶金存在的“原罪”,它将只能保护合法的私人财产。物权法出台后将对人们怕富、藏富的心理有改善作用,上一次福布斯富人榜应该也不算很可怕的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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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放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 留调整空间 |
| 在《物权法》草案通过以后,城市的房产可以抵押,也可以出让,但是农村宅基地盖的房子没有办法进入市场;农民的土地承包权,是在小范围内的抵押,不可能在银行抵押。而有很多的农民来到城市,就有农民工问题。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长期形成两个政策,这个问题应该尽快地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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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 |
| 时间:2005年6月 会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 特点:草案重点解决物权法当前亟待规范的现实问题,强调所有权的法律保护;强调征地拆迁补偿要到位;扩大侵犯物权法律责任,除民事责任外,还增加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规定;明确规定了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会所、车库及物业管理用房等所有权归属;增加农村转让宅基地的相关规定;扩大担保的财产范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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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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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05年10月 会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 特点:2005年7月至8月,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收到11543件群众意见。草案据此做出进一步修改,对征收、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分别作出规定,将拆迁包括在征收中;把住宅建设用地从“建筑用地”中分离出来,使用权期满后由“申请续期”改为“自动续期”;对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车库”的所有权分别作出规定;在征收、征用中增加“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条款。 |
■五审 |
| 时间:2006年8月 会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特点:草案在坚持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基础上,体现了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为加大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力度,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草案增加规定:履行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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