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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家庭和个人角度主张财产,许多人往往局限于私房、私车、私人生活生产资料等等。假如没有制定物权法的全民大讨(争)论,多数业主未必会关注“小区广告牌收益”这类细微的财产权属。可见,该法的制定过程,亦是公民权利的启蒙过程。物权立法是一次范围广泛、时间持久的民主实践过程。
 
□物权法草案确立公私财产平等保护原则
        中国宪法的规定是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所有制体制,《物权法》在中国作为市场经济立法的一个基础性的法律,最重要的任务是确定财产权利的归属,并且使得所有的财产权利都能够得到保护。>>>>
 
   □保护国有财产:从五个方面强化国有财产保护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说,关于对国有财产的保护问题。针对当前国有财产流失的实际情况,物权法草案在坚持平等保护原则的基础上,从五个方面强化了对国有财产的保护。>>>>
 
   □保护土地:放开土地承包经营转让抵押条件不成熟
        王兆国说,考虑到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全面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从全国范围看,现在放开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的条件尚不成熟。>>>>
 
   □保护私有财产:明确财产归属 让所有人都能安心创造财富
        "通常我们会说的一句话叫做:有恒产才会有恒心。我们的财产不会随意被剥夺,不会随意被侵害,我们才会有信心使自己的财产投入到经济社会当中去,使它增值。">>>>
 
□历经八审
  ■初审
        时间:2002年12月 会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特点:物权法草案列在民法草案中的九编之一。草案除对国家和集体所有权作出规定外,为了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对私人所有权作了专章规定。
  ■二审
        时间:2004年10月 会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 特点:297个条文的物权法草案提请二审,与一审草案相比有了明显改动。比如,增加了物的定义。物权表述为“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而“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同时,草案简化了国有财产所有权的提法,去掉了一些特殊物权的规定。
 

 

 
□物权法之前世今生
        物权法起草始于1998年。当时,统一合同法的起草工作已经告一段落,民事立法的重点便转移到了物权法上。物权法的起草同统一合同法一样,最初是以立法机关委托专家学者制定草案的形式开始的。物权法的起草工作至今已有13年之久。2002年12月,物权法草案作为民法草案的一编,与其他部分一起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初次审议。>>>>
 
   □物权法和百姓生活息息相关 五个"首次"填补空白
        “《物权法(草案)》在几个方面的新规定,是以前所没有的,而这几个新规定,全和老百姓息息相关。”王利明说,这项填补法律空白的“首次”,必将吸引百姓的目光。首当其冲的是城市房屋的产权问题。产权到期后如何处理,我国法律并未作出规定,这种不确定性就引起大家担心:难道产权到期后房子就没了?而《物权法(草案)》规定,房屋产权期满后,可自动续期。>>>>
 
   □两会代表:物权法不会洗清第一桶金“原罪”
        全国政协委员王翔表示,物权法最大的意义就是保护国家和社会的创新,鼓励每个人去创造财富。他认为,物权法的制定并不能帮助某些企业主洗清第一桶金存在的“原罪”,它将只能保护合法的私人财产。物权法出台后将对人们怕富、藏富的心理有改善作用,上一次福布斯富人榜应该也不算很可怕的事。>>>>
 
   □未放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 留调整空间
        在《物权法》草案通过以后,城市的房产可以抵押,也可以出让,但是农村宅基地盖的房子没有办法进入市场;农民的土地承包权,是在小范围内的抵押,不可能在银行抵押。而有很多的农民来到城市,就有农民工问题。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长期形成两个政策,这个问题应该尽快地解决。>>>>
 
  ■三审
        时间:2005年6月 会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 特点:草案重点解决物权法当前亟待规范的现实问题,强调所有权的法律保护;强调征地拆迁补偿要到位;扩大侵犯物权法律责任,除民事责任外,还增加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规定;明确规定了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会所、车库及物业管理用房等所有权归属;增加农村转让宅基地的相关规定;扩大担保的财产范围等。
  ■四审
        时间:2005年10月 会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 特点:2005年7月至8月,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收到11543件群众意见。草案据此做出进一步修改,对征收、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分别作出规定,将拆迁包括在征收中;把住宅建设用地从“建筑用地”中分离出来,使用权期满后由“申请续期”改为“自动续期”;对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车库”的所有权分别作出规定;在征收、征用中增加“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条款。
  ■五审
        时间:2006年8月 会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特点:草案在坚持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基础上,体现了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为加大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力度,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草案增加规定:履行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物权立法是公民权利的启蒙
        从家庭和个人角度主张财产,许多人往往局限于私房、私车、私人生活生产资料等等。假如没有制定物权法的全民大讨(争)论,多数业主未必会关注“小区广告牌收益”这类细微的财产权属。可见,该法的制定过程,亦是公民权利的启蒙过程。物权立法是一次范围广泛、时间持久的民主实践过程。>>>>
 
   □物权法草案“八审”成经典故事 标本效应正发酵
        一般而言,中国一部法律草案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即可付诸表决。但是,物权法草案却在反复修改后进入五年来的第八次审议。这是全国人大立法史上第一部进入八审的法律草案,也是审议次数最多的法律草案。时间和数字为民主立法、科学立法作了最好的注解,在共和国的立法史上,物权法草案的制定,注定会留下一座非同寻常的里程碑。>>>>
 
   □物权法有关名词解释
物权 孳息 留置权 异议登记 善意取得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公示 质权 抵押权 预告登记 用益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共有 占有 地役权 相邻关系 担保物权  
 
  ■六审
        时间:2006年10月 会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特点:草案"总则"第一章章名"一般规定"修改为"基本原则";有关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更加集中、鲜明;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草案对其"合理补偿"的标准更加明确;企业"合并分立"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草案要求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草案还规定,小区车位车库,"应首先满足小区居民需要"。
  ■七审
        时间:2006年12月 会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特点:草案对哪些财产归国家所有作出新的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对城镇集体财产,草案从物权的角度作出原则规定;草案维护了现阶段国家宅基地政策,也为今后调整留有余地;草案还增加相关规定,土地承包期届满可继续承包。
  ■八审
        时间:2007年3月 会议: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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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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