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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国企设总法律顾问 重大决策须经总法律顾问审核
中国网 | 时间: 2005-12-14  | 文章来源: 新京报

重大决策须经总法律顾问审核,并出具法律意见防范风险

从2006年开始,北京市将在首旅集团、公交集团等10家大型重点骨干企业试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今后,这些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重大投融资、重大担保等重大事项,将由企业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核,出具法律意见书,明确法律责任。

昨天,记者从市政府法制办获悉,市国资委已确定公交、北控、首旅、医药、公联、一轻、隆达、住总、粮食、三元等10家企业为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单位。到2007年,其他大型重点骨干企业全面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

市国资委政策法规处许立新处长介绍,企业总法律顾问是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目前,北京市只有45%的国有企业配备了专职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多数企业都没有建立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

按照要求,企业总法律顾问直接向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总经理)负责并汇报工作。总法律顾问将参加企业的董事会、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重要经济活动的专题决策会议和重大项目的谈判,并按要求发表法律意见。对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重要经济活动、重要法律事务等,在事前必须经过企业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的进行合法性审核,并出具法律意见。对企业的重要规章制度,法律顾问和机构应当提前参与调研、起草。

此外,市国资委日前出台了《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对由于违法违规或擅自决策,或法律手续不完备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和国有资产损失的,市国资委将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记者 廖卫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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