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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管理所及其工作人员有哪些行为时,应当予以赔偿?
中国网 | 时间: 2007-06-26  | 文章来源: 中国网

司法行政机关的劳动教养管理所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行政赔偿:

(1)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被劳动教养人员,造成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2)殴打或者唆使、纵容他人殴打被劳动教养人员严重后果的;

(3)侮辱被劳动教养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

(4)对劳动教养期满的被劳动教养人员,无正当理由不予解教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死亡的;

(6)其他违法行为造成被劳动教养人员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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