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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单位虽意解除合同,我能要求继续履行吗?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08-08-28  发表评论>>

问:我和用人单位签订了三个月的适用期合同,不到一个月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于我在贵宾厅工作,用人单位也说不出具体理由,只说我对客人不够热情。工作期间我出了一次差错,错把礼品给了客人,因此赔偿了40元。我想咨询一下,像我这种情况,是否能够继续履行合同。如果不行是否能得到赔偿金,支付赔偿金的标准是什么。谢谢您!

答:为遏制部分用人单位恶意使用试用期,劳动合同法做出了针对性规定,在试用期中,除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这意味着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中,要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必须有证据,有理由,证明劳动者哪些方面不符合录用条件,为什么不合格。如果用人单位恶意使用劳动者,不尽应尽的义务,劳动者诉诸法律时,用人单位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后,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因此,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合同的理由不充分,你可以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否则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赔偿。(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 中国网 责任编辑: 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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