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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时效是多长?我能否要求单位补发这两年的加班费?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08-08-27  发表评论>>

问:尊敬的律师,我们请教一下关于劳动争议的一些问题,麻烦您指教。一、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是60天还是一年?二、自争议之日起或者应当知道起,怎么理解。比如我在公司待了两年,因为公司要求我每天工作12个小时,每周只休息一天,有时整个月没有休息,而且不给加班费,离开公司之前我请求仲裁,那么我能否要求补发这两年的加班费,还是只能要求补发请求仲裁之日往前两个月的加班费?

答:申请仲裁时效期从原来的60日延长到一年了。且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同时,仲裁审理时限也将由目前的不超过90日缩短到60日内。

法律还特别规定,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这是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工资报酬等经济待遇的一条快捷途径。

“应当知道”是指有证据表明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据一般规律推定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这里包括两个方面:1、对方有证据证明你已经知道。比如邮件、信函、证人作证。如果是邮寄、传真或通过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形式,则只要信件进入你所能控制的领域(如邮局跟踪记录显示你已签收、传真已接收、电子邮件已进入你的邮箱等),则推定你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2、根据常理推断你应当知道。比如受到人身伤害,如果是明显外伤,则受伤之日则为应当知道自己人身权受到伤害之日。再比如他人欠债不还,以种种借口推脱,你应当知道自己的债权已受到侵犯。(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 中国网 责任编辑: 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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