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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您好!公司日前通知要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就此我有两个问题,恳请解答。
1,公司在未与我沟通的情况下,直接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公司的通知邮件中说公司负责人已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虽然我未收到该签字版本),然后才通知我,并不存在协商过程。这一行为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三)?
2,本人目前因伤(非工伤)自7月20日开始休病假,初始预计病假将休至8月24日,但医生复查后建议休养多一个月,即病假延至9月24日。公司是在8月14日通知解约的(合同解除时间为2008年11月30日)。这一行为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三)?
我与公司的合同是于2007年4月签订的,合同期3年。解约原因是公司组织架构调整而裁员。
答:根据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从这个规定来看,你的非因工负伤医疗期为三个月,也就是从7月20日至10月20日,现在你因在法律规定的有效医疗期内,单位不可以与你解除合同。
另外,单位声称以书面协商的形式与你解除合同,但实际上确未与你沟通,显然是不合理的。这份《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如果未经你追认是无效的。
另外有必要提醒一下:如果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支付补偿金、医疗补助费的,员工可以依法申请仲裁,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补偿金、医疗补助费,并可责令支付赔偿金。员工在停工医疗期间,用人单位不能以员工没有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义务为由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相关法条:《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