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我是一名职业驾驶员,我公司有一条规定,凡是出了事故的,全责承但百分之三十的事故费用,不管保险赔多少,请问该条是否违法?其二,我在今年出了一起事故,是机械事故,公司也要我出百分之三十,请问我该出吗?谢谢。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第九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我们知道,雇员于执行职务行为过程中造成对第三方的损害或侵权,用人单位必须承担赔偿责任。这在法律上被称为“雇主替代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在这条司法解释中肯定了雇主的追偿权,同时也明确了只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时,雇主方可对雇员行使追偿权。
雇主追偿权在大部分国家的法律中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我国的司法解释中,也适用这一原则。所谓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的根据和最终要件。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雇员造成损失并非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仅为一般性过失,则无须承担责任。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某种不利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该不利后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当然,在现实中,雇员故意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现象较为少见,因为在这种状态下,职工往往会承担刑事责任。而所谓过失,则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引起某种不利后果的发生,而由于疏忽没有预见或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根据注意义务的大小,可分为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
一般来说,雇主对雇员不能进行全额追偿,这里有两方面原因。一方面,雇员履行职责是为雇主带来效益的活动。在这个活动中,雇主通过雇员获得利益,也就应当在一定程度上承担因后者的过错造成的风险。另一方面,雇主对劳动者负有选拔、任命、监督和管理的义务,如果发生损害事故,也不能排除上述职责未能正常履行的因素。在确定雇主向雇员的追偿数额上,还应考虑雇主和雇员的过错程度,具体地说,就是造成第三方损害的诸多原因中,考虑是否有来自于雇主的过错成分。雇主是否履行了对雇员的培训、监督和管理的义务?是否有保险未投?是否未制定相关规章制度?不一而足。
综上所述,公司规定只要出了事故,就要你承担百分之三十的事故费用是不合理的,如果不构成重大过失和故意,而是一般过失,则不需要承担责任。
对于你出的机械事故,则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你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具体的赔偿比例。(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