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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向公安机关交待罪行应当算自首还是坦白呢?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08-08-08  发表评论>>

问:李某在2008年3月犯了诈骗罪,在2008年7月又犯了一起诈骗罪,并且因为这一起案件被逮捕起来,在审讯期间李某交待了自己在7月份的案子。 这属于自首还是坦白。但是有人说根据最高院的解释,这两个同种性质的罪视为坦白。 这到底是坦白还是自首啊?

答:区分自首与坦白的界限,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所谓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所谓坦白是指犯罪分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自己如实交待犯罪事实,并接受司法机关的处理的行为。坦白的本质在于犯罪分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交待其已被司法机关掌握的罪行。坦白与自首在某些方面存在相同之处:1、均以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2、都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3、都是犯罪分子犯罪后对自己所犯罪行的主观心理的外在表现形式;4、都是从宽处罚的情节等。

但二者之间也存在较大的区别:1、自首是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而坦白是犯罪分子被动归案即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2、自首的犯罪分子供述自己罪行时的态度是自动的,而坦白的犯罪分子供述自己罪行时的态度是被动的。3、自首所交待的罪行即可以是已被发现的罪行,也只可以是尚未被发现的罪行;而坦白所交待的罪行只限于已被发觉、被指控的罪行。4、自首是法定的从宽处罚的情节,而坦白只是酌定从宽处理的情节,并且在一般情况下自首比坦白的从宽处罚幅度要大。我国刑法只规定了自首从宽处罚的制度,而没有对坦白从宽处罚进行规定。5、自首可以向司法机关自首,也可以向其他机关、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自首;而坦白只能是犯罪分子向司法机关坦白,而不能向其他机关或组织坦白。

另外,自首也必须是对不同种类的罪行的交待。如果是对司法机关掌握的同一罪名的不同时间所犯罪行的交待,则是视为坦白,而非自首。

因此,李某的这种情况应当算坦白而不是自首。(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 中国网 责任编辑: 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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