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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甲系某运输公司驾驶员,负责运输海关进口废纸,某日,甲遇到乙,告知其有办法偷到废纸,让其联系一家废品收购站,乙答应并联系了一家废品收购站,废品收购站老板丙了解到这货是从国外进口废纸后表示随时可以将废纸卖给他。事隔半月,甲通知乙让其联系废品收购站老板,乙让甲直接将集卡车开至废品收购站,由甲将封条剪开,乙驾驶铲车卸下9捆废纸后,由甲用事先准备好的封条封好后驾车离开。卸货期间,丙出来看了一眼,表示废纸太湿,不能卖了好价钱,等卖出去了再和乙结算。请问:甲、乙、丙构成什么罪?
答:甲、乙、丙都构成职务犯罪,即职务侵占罪。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职务侵占、盗窃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区别。依据我们刑法关于定罪量刑的相关规定,个人认为此案应该如下确定: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最大区别是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本案中,甲作为运输公司驾驶员,对运输中的公司财物的管理、经手是其职责所致。将其运输中的废纸非法盗卖是其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应当定性为职务侵占罪。乙参与其中虽然没有职务上的便利,但其同甲是共同犯罪并且只有通过甲的职务之便才能达到目的,应当以主犯甲行为的性质定性,即定性为职务侵占罪。丙表面上看是收购赃物,但事前与甲、乙通谋,事中知情,在甲、乙犯罪得手后按照以前的约定将赃物收购,已经不是单独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是与甲、乙的共同犯罪,也应当定性为职务侵占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