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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各级民政部门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新的婚姻登记体制逐步建立,婚姻登记工作进一步规范,信息化建设取得新进展,服务水平得到提升。《婚姻登记条例》的出台,简化了登记手续,婚姻登记机关设置更加合理,登记服务水平显著提高,极大地方便了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2004年全国办理结婚登记867.2万对,比上年增加55.8万对,其中:内地居民登记结婚860.8万对,比上年增加57.2万对;涉外及华侨、港澳台居民登记结婚6.4万对,比上年减少1.4万对;结婚率为13.3‰,比上年增加0.7个千分点。离婚166.5万对,比上年增加33.4万对,其中:内地居民登记离婚104万对,涉外及华侨、港澳台居民登记离婚5830对;离婚率为2.56‰,比上年增加0.5个千分点。
2004年,婚姻登记工作的主要进展包括:
——婚姻登记工作的基本思路、目标任务进一步明确。为深入贯彻《婚姻登记条例》,2004年在上海召开了全国婚姻登记工作会议,全面总结回顾了过去十年的婚姻登记工作,分析了新时期婚姻登记工作面临的形势,提出了今后一段时间婚姻登记工作的基本思路和目标任务。会议表彰了全国先进婚姻登记机关和全国优秀婚姻登记员,会议对开创婚姻登记工作新局面具有重要意义。
——突破难点,为体制改革提供了人、财、物保证。各地民政厅(局)为贯彻执行条例,主动争取当地编制和财政部门以及政府的支持,北京、辽宁、吉林、内蒙古、上海、浙江、湖北、广西、重庆、陕西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民政厅(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和财政厅(局)三部门联合发文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文件方式解决婚姻登记机关编制和婚姻登记工作经费问题。各省还积极推动县(区)民政部门与编办的协调,抓好编制的落实。编制、经费的落实为体制改革提供了人、财、物保证。
——加大指导力度,推进婚姻登记管理体制改革。各地按照“建立便民利民的婚姻登记管理体制”的要求,加大婚姻登记体制改革的工作力度,初步建立了集中与相对集中并举、城市与农村区别对待的新的婚姻登记管理体制。例如,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山东、河南、西藏完成了体制改革;江苏、浙江、安徽实行集中登记的县、市分别占总数的70%、78%和95%;内蒙古以相对集中为主,部分边远可设点的原则,全区由1041个婚姻登记处调整为495个,并在自治区民政厅网站对社会公布。各地新旧体制转换过渡平稳,保证了婚姻登记工作的正常进行。
——组织培训考核,建立高素质的婚姻登记员专职队伍。为了进一步做好《婚姻登记条例》的贯彻执行,培养高素质的婚姻登记员专职队伍,各地采取举办业务培训班、以会代训、考核等方式,对婚姻登记员进行培训,各地还普遍建立了定期培训、资格考核和持证上岗制度。例如,北京市民政局印发了《关于加强婚姻登记收养登记培训考核和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对140余名人员进行了培训考核,122人取得婚姻登记资格。天津、内蒙、辽宁、吉林、福建、江西、甘肃对婚姻登记员进行了培训,颁发了资格证书。黑龙江省婚姻登记员持证上岗率达100%。通过培训、考核,婚姻登记员熟练掌握了婚姻登记基本理论和有关法律法规,转变观念,树立服务意识,职业道德水平和理论素养进一步提高,业务能力明显增强,极大地促进了依法行政和《婚姻登记条例》的贯彻执行。
——加大投入,推进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研究开发了涉外、涉港澳台和华侨婚姻登记信息系统,目前近20个省市的涉外、涉港澳台和华侨婚姻登记已经实现了全国联网,数据库中有近1.6万条婚姻登记数据。内地居民婚姻登记信息系统已经完成开发,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江西、河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陕西、宁夏18个省的1000多个婚姻登记机关使用该系统。各地民政部门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开发信息系统,购置更新设备,补录婚姻登记数据,加快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进程。例如,北京市婚姻收养登记管理系统目前在十个区(县)试运行,年底实现全市在线登记;全市2000年以来的婚姻登记信息已全部录入市民政局信息库,为查询婚姻登记记录提供了数据支持,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天津、辽宁、浙江、山东、湖北、重庆、陕西自行开发婚姻登记系统,已在全省(市)各婚姻登记机关普及应用。山东省将规范化和信息化相结合,对系统运行和数据安全做出了明确规定,建立了“婚姻登记网站”,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公布婚姻登记机关、婚姻登记员和婚姻登记信息。
——开展执法检查,促进婚姻登记依法行政和规范化建设。为切实保证《婚姻登记条例》的贯彻实施,民政部组成四个调查组,对江苏、浙江、山东、四川、重庆、广西、陕西、宁夏八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了婚姻登记行政执法检查,内容包括登记机关的场地设置、政务公开、登记程序、使用的表格、婚姻证书、登记员行政行为、信息化程度、收费情况等多个方面,并抽查了大量的婚姻登记档案,随机对一些登记机关进行了暗访,了解作为基层民政工作的窗口的行风建设情况。天津、河北、辽宁、黑龙江、上海、安徽、山东、河南、湖南、海南、四川、贵州、西藏、陕西、青海、宁夏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婚姻登记工作进行了行政执法检查。通过执法检查,一方面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促进婚姻登记的规范化建设;另一方面引起了地方党委和政府对婚姻登记工作的重视,促进了婚姻登记体制改革和信息化建设。
——规范婚姻登记和婚姻服务,治理婚姻登记乱收费。民政部在进行婚姻登记行政执法检查时,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对婚姻登记的收费情况作为检查的重要内容。各地民政部门认真抓好婚姻登记规范和婚姻服务规范,从源头上遏制乱收费。天津、辽宁、湖南、重庆民政厅(局)下发了关于规范婚姻服务、严禁借婚姻登记搭车收费的通知。上海市进一步推动婚姻登记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的管理体制,确保监督有力、行政执法有序高效开展。各地还结合廉政建设和行风评议,对婚姻登记乱收费进行专项检查和治理,有效遏制了乱收费。各婚姻登记机关普遍实行政务公开,公布登记程序、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服务机构实行服务透明,公布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治理乱收费初见成效。
——《婚姻登记条例》配套政策陆续出台,依法行政有了保障。针对新条例实施后出现的一些问题,经过反复梳理和研究,并征求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公安部、国务院法制办及解放军总政治部等部门意见,民政部对执行婚姻登记过程中遇到的十多个问题提出了明确处理意见,解决了因受父母干涉等原因取不到户口簿;户口簿上婚姻状况的记载与事实不符;双方均为外国人能否在内地办理登记;在押犯人能否结婚,以及华侨、台胞无法按条例取得血亲关系证明;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没有身份证和户口簿,不能按照条例要求提供证件等问题。及时消除了条例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障碍,进一步完善了新条例的改革内容,保证了新条例的顺利实施。
●上海市婚姻登记工作的探索实践
2004年,上海市民政部门顺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需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行政,认真贯彻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的有关法规,紧密结合自身实际,积极探索,开拓创新,不断提升婚姻登记工作水平。
——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不断理顺婚姻登记工作管理体制。上海民政部门主动按照“责任政府、服务政府、法治政府”的要求,积极顺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正确定位政府在此方面的地位、作用及职责分工等,并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不断理顺婚姻登记工作的管理体制。一是率先实现婚姻登记集中办理。各区县民政局都设立了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全面负责辖区内的婚姻登记工作。二是实质性推进管办分离。2004年已批准市民政局成立全额拨款事业编制的上海市婚姻登记中心,各区县的管办分离工作也取得了实质性的推动。管办分离后,能使婚姻管理机构集中精力搞好婚姻登记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同时保证有足够的专职人员从事登记工作,确保行政执法有序高效开展。三是积极探索政社分离。探索政府职能部门和婚介机构管理协会双管齐下的管理模式,政府职能部门负责有关婚姻介绍法规、规章、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对协会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对婚姻介绍机构违规、违法行为的查处等工作;协会发挥行业主管和自律的作用,具体承担全市婚姻介绍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实践证明,协会在协助政府管理部门对经过登记的婚姻介绍机构协调管理,如研究制定婚姻介绍机构的规章制度,确定婚姻介绍服务的范围、服务的标准,服务的规范,与婚姻介绍机构签订行业自律公约,组织婚姻介绍有关法律法规的政策咨询、培训,处理对本市婚姻介绍机构的投诉、来信来访和行业纠纷,交流婚姻介绍的工作经验等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此外,在理顺管理体制过程中,不断地完善工作网络,努力形成各方密切配合,协同推动工作的局面。民政部门积极地与卫生、计生、侨务、法院、妇联等部门沟通合作,形成了良好的工作机制。在区县层面,一般都建立了由分管区县长任组长,公安、司法、法院、计划生育、宣传。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婚姻工作网络,定期召开工作例会,通报情况,研究工作,协调关系。同时,在建设社区平台,整合民政工作中,将婚姻工作作为“五社进社区”的重要内容之一加以推进,既方便居民,又提升了民政工作的整体水平。目前,上海正在形成政府宏观管理、事业单位登记、行业自律、各方参与的婚姻登记工作新格局。
——坚持依法行政,不断推进婚姻登记工作的法制化进程。上海民政部门按照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要求,在健全立法、严格执法、宣传法律等方面加大了工作力度,不断推进婚姻登记工作的法制化进程。一是紧密结合本市实际,完善执法依据。婚姻登记新条例实施后,民政部门积极地与有关部门协调,拟对本市相关的法规、规章进行进一步的完善。这些地方性规章紧密结合上海实际,对国家有关婚姻登记的法规规章作了更加详细、具体,操作性更强的规定。二是严格依法办事,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民政部门在婚姻登记工作中首先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市和区县民政局的婚姻登记机关先后实施了以“首问责任制”、“两次受理申请办结制”、“责任追究制”为核心内容的婚姻登记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要求各单位通过《告知单》等多种形式将婚姻登记机关职责、工作人员要求、法律法规、登记程序、办事须知等资料向社会公开,为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公开接受监督检查。与此同时,部分区县还制定了工作人员违规的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规定因工作人员过错而造成当事人不能登记的,必须上门为当事人服务,还要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教育、扣奖金乃至下岗等等。三是加强法制宣传,倡导健康向上的婚姻文明。民政部门利用多种形式开展各种婚姻法制宣传工作,在全市形成良好的贯彻婚姻法律法规的执法环境。通过法制宣传,广大群众更好地了解婚姻登记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和婚姻法律常识,树立了依法登记的意识。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上海市的结婚登记率已达99%以上。
——坚持便民利民,不断加强规范化建设。民政部门以“政务公开、规范服务”、创建“示范婚姻登记处”等活动为抓手,以便民利民为出发点,本着“民有所呼,我有所应”,大力加强规范化建设,全面提升婚姻登记机关的服务水平。一是硬件建设人性化配置。婚姻登记处的接待柜台要敞开和降低、能够让当事人坐着,平等地进行面对面服务;设立一米等候线,避免造成柜台拥挤混乱;离婚登记场所要有隐密性,等。二是提高人员素质。建立了婚姻登记员业务培训、资格考核、持证上岗和年审考核等制度。每年都对其进行年审,确定他们的执法资格。各区县的婚姻科(所)长每年至少两次进行业务政策培训、案例讲解和专题研讨。开展优秀婚姻登记员的评选工作。三是开展规范服务。结合政务公开,规范了婚姻登记中的流程和人员行为规范。婚姻登记新条例实施后, 及时调整了政务公开告知单,更换宣传、告知栏,向社会公布婚姻登记机关的地址、名称、电子信箱、接待时间,开通了语音信箱。各级婚姻登记机关还试行周一至周六全天候接待和中午设立值班窗口制度,方便当事人。四是推进信息化建设。2001年上海市就实现了国内婚姻全市联网登记,形成了完整统一的全市婚姻登记信息化工作平台和数据库,有效保障了婚姻登记工作的即时性、规范性和严肃性。在新《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取消婚姻状况证明后,本市婚姻登记信息系统多次对当事人身份证号码、姓名和数据库中已有数据重复时发出“警告”信息,从技术层面有效防止了重复登记现象的产生。同时,开发运行了国内婚姻网上办事系统,为当事人提供了婚姻登记办事指南、办事表格下载和网上预约登记等一系列便民服务措施,并在婚姻登记机关为网上预约过的当事人开辟了绿色通道。上海市婚姻登记管理信息化将继续推进的方面包括:一是建立和完善婚姻信息数据共享机制,推进婚姻登记信息与公安、法院、计生等部门的数据交换和共享;二是探索与外省市婚姻数据信息的共享,有效保障“两地婚姻”的质量;三是积极开展涉外婚姻全国联网在线登记。
——积极探索创新,不断推进婚姻登记工作。上海市民政部门努力创新管理方法,提高管理技巧,“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不断提升了上海婚姻登记的工作水平。一是探索推行隆重的颁证仪式,进一步提升法律登记的社会影响,促进婚姻文明和城市精神健康发展。2004年,20个婚姻登记机关全部实施了颁证仪式,已为20多万对结婚新人在神圣的国徽下颁发了结婚证。结婚登记实施颁证仪式,通过郑重承诺,能够使当事人铭记自己的道德责任和法律意识,对今后婚姻所要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有更深刻的理解。同时,还成功推行了结婚登记颁证师制度。二是建立婚前告知-承诺制度,使公民在对自身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充分知情、并承诺履行应尽义务的基础上,行使自己的婚姻自主权。三是推行婚姻登记社工服务制度,提高为民服务水平。民政部门在推进社会工作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中,实行婚姻登记社工服务制度。试行设立具有社会工作职业资格的婚姻引导员,有利于专业所长为婚姻当事人提供高质量、个性化的服务。
——选自《中国民政事业发展报告(2004-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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