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创新的原则、基本框架
康宁 张力 谈松华等

    (节选)

     江泽民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也是一个政党永葆生机的源泉。”同时强调,“发展必须坚持和深化改革。一切妨碍发展的思想观念都要坚决冲破,一切束缚发展的做法和规定都要坚决改变,一切影响发展的体制弊端都要坚决革除”。

    创新就要不断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实现教育与人力资源开发的战略构想,制度创新至关重要。有效解决教育与人力资源开发所面临的尖锐矛盾与突出问题,制度创新至关重要,要本着公平性原则、效率性原则、竞争性原则和开放性原则。

    制度创新的基本框架

    重构教育与人力资源开发公共治理结构

    重建教育与人力

    资源开发公共治理结构的核心是明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定位,解决政府宏观管理的原则、范围、权责、程序等。

    政府应建立居于核心地位的人力资源与教育统筹机构,使政府对开发人力资源与发展教育的第一责任落到实处。

    实行以省级为主的统筹管理体制。党的十六大提出要”依法规范中央和地方的职能和权限,正确处理中央垂直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关系。”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是实现良好公共治理至关重要的环节。在教育与人力资源开发上,可实行中央宏观调控,以省级政府为主的统筹管理体制,由省级政府根据本省发展情况,确定适合省情的发展目标、发展策略以及措施和途径,实行事权与财权相统一。

    实现“政校分开”,政府成为秩序的提供者和行为的监管者。

    这是实行有效公共治理的一个重要环节。

    ——政府不再直接管理学校,剥离学校与政府之间的直接隶属关系,使政府能够在公开、公正的前提下向所有教育者和学习者提供良好、公平、有效率的服务。

    ——政府成为教育活动秩序的供给者,使政府由过去公共教育产品的惟一提供者转变为公共教育供给多样化的倡导者,成为公共教育各主体关系的协调者,以及良好公共教育产品直接或间接供给的服务者。

    ——通过建立学校法人制度,实现政校分开,真正赋予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面向社会和市场依法办学自主权。

    ——强化政府的服务角色和责任意识,从主要以单方保护学校利益为重点转变为兼顾学校利益与保护公共教育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重点。

    建立公共政策决策咨询论证制度、社会公示听证制度以及问责制度。公共政策的制订以及涉及社会全体公民利益的重大政策,应建立与完善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合法决策机制和程序;推行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这些制度的实施,一方面是对政府公共政策决策机制的改革和完善,另一方面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具体体现。

    ——建立决策咨询论证制度。由独立的专家咨询小组对政府重大公共政策的制订和实施进行论证,并成为规范的制度。

    ——建立社会公示制度和听证制度。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有关信息,接纳公民参与,吸收公民意见,使决策程序公开透明。

    ——建立政策问责制度。政府政策措施的实施结果要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和公众的监督,提高政府的责任意识。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建设,使教育消费群体参与管理,监控管理,促进政府廉政建设。

    构建现代公共教育财政制度

    构建公共教育财政制度的根本目的是扩大政府对公共领域和公共事务的投入,提高有限资源的配置与使用效益,在加强省级政府统筹管理的体制下,力争做大“蛋糕”,加大中央对西部、边远山区、贫困地区等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保证在有限资源约束下实现社会公平的最大化.

    转移公共财政投资重点,增加政府财政支出中对教育与人力资源开发的投入比重。

    调整公共教育财政支出结构,明确国家对九年义务教育的基本责任,通过政策引导,鼓励和保护全社会的教育投资积极性。

    建立中央和地方责任分担、以中央转移支付为重点,地方统筹公共教育财政为主的两级责任体系。

    建立中央和地方两级责任分担、地方为主的公共教育财政责任体系,切实落实中央和地方政府对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承担的第一责任。

    ——按照中央和地方事权、财权的划分,以地方投入为主的原则,义务教育的公共财政投入由

    地方负责,具体执行方式由各省、市、自治区根据情况而定。建立保障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的投入和管理机制。对于省以下地方政府的教育管理,中央和省级政府应加大监测、信息提供和能力建设的支持和管理。

    ——中央应加大对困难省份和弱势群体的财政转移支持力度,在增加对“社会软件”支出的基础上,依法针对特定地区和人群,制订相关标准,建立依法规范地实行中央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鉴于各省内发展的不平衡,省级政府也要加大本省内的财政支付转移力度,努力实现省内不同地区教育发展的均衡化,增强对省内落后地区和弱势群体的资助力度。

    ——除义务教育外的其他教育,中央政府将依据国家战略、国防安全、民族利益、核心竞争力和科技创新等重大需求,按照财政基本支出预算与项目支出专项预算体系依法通过政府采购制度、评估竞争方式和国家奖励制度以及奖、贷、免等资助体系进行专项性配置。

    设计新的制度安排以扩大公共教育财政投入。通过多种渠道扩大教育投入是世界许多国家的共同趋势。我国资源有限、经济发展水平不高,政府对教育的公共投入短时期内难以有较大的改观。因此,做大“蛋糕”用于教育的公共财政收入,调动全社会对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的投入,仍然是今后增加投入的重要思路。

    扩大教育财政收入的渠道主要有:对政府授予公共资源或在国家政策保护下获得垄断利益的行业或特许经营服务的企业,征收社会公益税用于教育与人力资源开发;增大国债中用于教育与人力资源开发支出的份额。

    要充分发挥非财政性的教育融资能力,在融资体制和操作上有所创新,有所突破。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速非财政性教育融资机制的发展。加速教育融资,首先要搞好助学贷款,不仅面向贫困学生,还应扩大到所有有贷款意愿的学生。

    其次还应对提供教育服务的机构,特别是有一定收益的职业教育、高等教育、成人教育、民办教育机构进行项目融资。国家应建立全国性的个人信用系统,减少金融机构在助学贷款中的风险与成本。第三,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教育融资还应逐渐扩展到资本市场,通过债券、资产证券化,包括助学贷款证券化、担保、租赁、保险、教育基金以及教育彩票等多种手段、多种渠道来加大对教育的资金投入。释放社会对教育的投入还可实行赠与税减免制度鼓励社会对教育的捐赠,实行对企业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用于培训部分的冲减。

    依法建立高效、透明的财政预算、拨款、评估制度。

    建立和完善教育与人力资源开发的法律法规保障体系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逐步颁布了一系列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尝试建立保障教育发展与人力资源开发的法律环境,人们的公民意识、法律意识、权利意识普遍增强,开始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受教育权利。近几年来,许多公民开始通过诉讼途径来维护自己在教育方面的合法权益,学校教育机构也从过去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下解脱出来,开始获得一种确定的法律地位,依法办学渐成风气。教育活动逐渐走上依法治教的轨道。司法介入使教育法的实施日益深入。在很长时期内,由于教育法缺乏可诉性,因此法律的实体性规定实际上无法通过诉讼渠道获得解决,从而构成对现行教育法制的挑战。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公民受教育权利受到侵害而产生纠纷的法律适用做出司法批复,这表明公民所享有的受教育权利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获得保障。这一批复是教育法司法化的重大突破。但是,面对急剧的社会转型,特别是市场机制逐步介入教育领域,现行的法律法规很难为教育发展与人力资源开发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因此,健全法律法规保障体系在当今显得尤为迫切。

    健全教育与人力资源开发法律法规保障体系的基本出发点:

    ——政府调控

    ——市场介入。应调整现行法律中有关教育营利性问题的有关规定,放宽国内外民间资本的准入限制。给民间资本进入教育领域以更大的政策空间。应给予民办学校与公立学校同等的法律地位。积极规范教育领域中的市场行为。应区别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对学校法人实施分类管理,通过税收制度对学校法人的营利性行为进行规范。

    ——社会参与

    ——学校自主。应明确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法律地位,把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培育成为独立自主的办学实体,按照教育规律办学。同时应明确区分并规范学校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保证教育公益性的实现,使学校教育机构依法办学,政府依法行政,社会依法参与,形成良好的办学秩序。

    ——完善法律法规保障体系

     建立现代学校制度

    建立现代学校制度,其目的在于增强学校自我约束、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能力,使学校面向社会和市场依法自主办学,主动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对教育的需求。建议在进一步修订《教育法》的基础上,正式起草制定《学校法》,制定WTO框架下的中外合作办学法律,建立完善的现代学校制度。

    严格区分不同类型的学校,实行学校的分类管理

    建立现代学校制度的关键是确立学校的主体地位,使学校成为真正的法人。要通过法律保证政府职能与学校职能的分离;国家权力与学校法人权利的分离;举办者产权与学校经营权的分离。在我国学校法人制度设计中,应对学校法人的权利义务及其活动方式做出明确规定,尤其是对学校法人资产加以限制和规定,使符合法人条件的学校自设立之日起即自动取得法人资格,使学校法人真正社会化。应区分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从法律上明确规范学校的营利性行为。开展建立公益信托制度来解决校产产权问题的政策试点。

    建设学习型社会的支持保障体系

    党的十六大提出:”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我们的最终目标,是要创建世界最大的学习型社会,要完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发展继续教育,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实现人人学习、时时学习、处处学习、灵活学习。倡导支持全社会在创建学习型社会中积极探索,构建一系列旨在促进学习型社会发展的制度保障。

    开放和灵活的入学制度。逐步实行开放入学、灵活入学的制度.专科以及专科以下教育要逐步降低入学门槛,通过多种形式注册就读。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正规或非正规的学业,鼓励在职工作人员就读灵活的高等教育课程。

    学分转换和学分银行制度。配合开放和灵活的入学制度,要建立学分转换制度和学分银行制度,方便学习者的学习。学分转换制度,就是在经由认证评估组织认证的高等学校之间,学生可以进行校际学分转换,从一定层次的学校转入平级或高层次的学校学习。这种制度可以满足学生的个性化需求,可以根据个体的学习、工作情况以适应教育提出的不同要求。学分银行制度,就是学习者可以将所获得的文凭证书等经过学校评审转换为学分,存入学分银行。学分可以累积,达到一定程度,就可以转为正式攻读学位课程,并可以最终获得学位。

    鼓励企业和个人对人力资本的投入制度。国家建立人力资源培训投资经费所得税抵扣制度,鼓励企业和个人对人力资源开发的投入。随着知识社会的到来,企业和个人对多元培训的需求将不断增强,通过所得税抵扣制度,能够有效地激励并满足日益增长的教育培训需求。

    建立面向流动人口儿童的教育保障制度。我国目前流动人口已经超过1亿。同时,随着我国城镇化的发展,从农村流入城镇的人口将越来越多,他们的子女受教育水平的保障问题正受到全社会的关注。采取多种方式和途径,为流动人口儿童特别是没有完成初中和高中阶段教育的少年儿童提供教育机会,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要发挥政府统筹城乡教育的政策导向作用,制定奖励与扶持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面向流动人口子女的教育。

    公共设施“零阻碍”开放制度。政府利用公共资源投入建设的公共设施,要真正成为学习型社会全体公民的学习场所。政府要建立公共设施”零拒绝、零阻碍”的开放制度,以拓展学生的生活经验和社会实践能力,让社会和生活以一种“原生态课程资源”为学生的成长和发展提供服务,以促进学生人格和智能的协调发展。通过政策性的项目支持,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学习型公共设施建设,使所有社区的学校机构、政府机构、科技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公共设施,逐步实现向全体公民开放,特别是向中小学生开放。

    

    中国网2003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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