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总原则是什么?从何时起施行?

    为了规范行政法规制定程序,保证行政法规质量,根据宪法、立法法和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行政法规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适用本条例。

    制定行政法规,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制定的行政法规,称“暂行条例”或者“暂行规定”。

    行政法规应当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具有可操作性。

    行政法规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章、节、条、款、项、目。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4月21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中国网 2003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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