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草案由谁审议、审批?

    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由国务院审批。

    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行政法规草案时,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或者起草部门作说明。

    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务院对行政法规草案的审议意见,对行政法规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报请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施行。

    签署公布行政法规的国务院令载明该行政法规的施行日期。

    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及时汇编出版行政法规的国家正式版本。

    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行政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中国网 2003年2月


版权所有 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 电子邮件: webmaster @ china.org.cn 电话: 86-10-683266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