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的妇女地位现状
中国政府在提高妇女地位方面做出了巨大努力,并取得了积极进展。中国政府签署并认真履行《消除对妇女一切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北京宣言》及行动纲领等一系列主要国际公约和文件。国家先后制定并实施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0-2010)》,将妇女发展目标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中国《宪法》明确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10年来,在已有法律的基础上,又先后颁布了《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母婴保健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订了《婚姻法》,为更好地维护和发展妇女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妇女广泛参与国家和社会政治事务。1995-2000年,选举地方人大代表的参选率,女性为73.4%,男性为77.6%,女性参选率与男性相近。在1998年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女代表650人,占代表总数的21.8%;在第九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女委员341人,占总数的15.5%,中国成为世界上妇女参政水平较高的国家之一。
妇女接受各级各类教育的比例不断提高,妇女整体文化素质得到改善。与1990年相比,在18至64岁的女性中,2000年文盲比例已从30.1%下降到11.1%。妇女人均受教育年限的增幅大于男性,男女受教育水平的差异逐渐缩小,2000年,女性平均上学年数为6.1年,比1990年提高了1.4年,与男性的差距由1.9年缩小到1.5年。2000年中国女童小学入学率达到99.1%,即使在经济发展较为滞后的西北地区,女童小学入学率也已达95%以上。普通高校在校女生比例由1995年的35.4%提高到2000年的41.0%。

中国妇女就业人员占从业人员比重由1995年的45.7%提高到2000年的46.0%。妇女就业比例较高,并处于相对稳定状态,就业结构趋于合理。2000年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占22.8%,比1990年增加了5.4个百分点。从行业分布看,女性在社会服务、教育、文化、卫生等领域工作的比例超过男性,在金融保险、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等和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工作的比例接近于男性。农村妇女在耕地承包、家庭养殖等家庭经营和乡镇企业生产中发挥积极作用,为农村经济发展做出重要贡献。
对妇女健康给予特别关注,加大政策倾斜和资金投入,为改善妇女健康提供了有力保障。妇幼保健机构床位数由1995年的5.7张/万人增加到2000年的7.0张/万人;孕产妇死亡率由1995年的61.9/10万降低为2000年的53/10万。2000年我国妇女平均预期寿命达到73.3,比1990年提高了2.86岁,比男性高出3.7岁。
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进一步提高,青年妇女的婚姻自主程度较高。据2000年11月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开展的“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结果显示,目前中国35岁以下妇女自主决定婚姻的比例城镇为85.8%,农村为75.6%。在家庭决策中的作用增强,两性平等的民主型家庭已成为大部分家庭尤其是城市家庭的主流。城乡妇女的生活满意度普遍较高。有93.2的女性对婚姻家庭的表示“非常满意"和“比较满意";77.3%的女性对物质生活表示满意;67.6%的女性对精神生活表示满意。
(二)制约妇女地位进一步改善的因素
中国是一个经济尚不发达、地区发展很不平衡的国家,在边远和贫困地区,受经济发展以及资源的限制,难于为妇女发展提供足够的物质基础。
受重男轻女传统观念的影响,在现实生活中,妇女参与社会事务决策的程度还不够充分,在部分农村地区土地承包中存在社会性别不平等问题,在部分企事业单位劳动就业方面存在歧视女性现象。在经济转型过程中,女性更容易受到失业的冲击,遭受贫困的风险增大,承受的生理和心理压力加剧。另外,人们的出生性别偏好意识仍然较强。
妇女受教育机会还存在不平等,尤其在农村和贫困地区,妇女的受教育程度仍明显低于男性。农村女性的文盲率为13.6%,比男性高9.6个百分点。在农村贫困地区,妇幼保健设施薄弱,妇女卫生保健知识贫乏,孕产妇住院分娩率偏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较高。妇女、儿童的营养不良发生率明显高于经济发达地区。
另外,家庭暴力问题往往被视为“家庭琐事”而受到忽视,大多受害女性也往往认为“家丑不可外扬”而默默承受家庭暴力的伤害。
(三)未来工作目标
政府在制定各项政策时,强调社会性别视角,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性别意识的宣传教育,促进社会对女性的理解与尊重。消除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
加大对贫困地区的教育投入,设立贫困地区教育专项资金;宣传男女平等和《义务教育法》,推动女童入学和减少女童辍学;将扫除文盲与扶贫、技术培训和人口、卫生、法律教育相结合,促进妇女全面提高素质和参与社会发展的能力。
创造平等、公正的竞争机制,解决妇女参与公共事务过程中的实际问题,提高妇女参政议政能力。为女性提供与男性平等的就业环境。加强再就业培训,提高妇女的再就业能力。颁布社会保障法,进一步规范女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完善失业保险制度。保障企业经济活动中的妇女权益。
强化妇幼保健的法律保障,确保对农村地区卫生保健特别是妇幼保健的投入,逐步建立并完善医疗保险制度,促进男性参与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活动。
特别关注农村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和灾区妇女的脱贫致富,为农村妇女劳动力的转移提供帮助。关注城市地区的女性弱势群体,帮助下岗女工实现再就业。
建立妇女权益保障的监测评估体系,主要指标为:出生婴儿性别比、适龄女童的失学、辍学率;青壮年妇女的文盲率;孕产妇保健覆盖率和孕产妇接受健康教育率、农村新法接生率、孕产妇死亡率;贫困地区妇女进行文化、生产技术培训的比例;贫困妇女就业人数以及家庭暴力发生率等。
中国网 2002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