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选)
近年来,我国的反腐倡廉工作取得了新的明显成效。中央纪委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在不同的省(区、市)进行万人随机抽样调查,2002年的调查结果表明:受访群众中有74.44%的对反腐败成效表示认可、 69.36%的认为腐败现象蔓延的势头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68.86%的对反腐败斗争有信心,这三项指标比1996年的调查结果分别提高了12、13和10个百分点。这说明人民群众对反腐败工作的满意程度正在逐步提高。党的十六大通过的中央纪委工作报告所作的结论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新的明显成效,党政机关和干部队伍中腐败现象蔓延的势头程度不同地得到遏制。
一、反腐败“三项工作”成效显著
1.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大力加强。2002年强化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重点,一是继续落实领导干部不准收受各种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及外商、私营企业主的现金、有价证券等有关规定;二是禁止领导干部到企业和单位报销应由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支付的个人费用;三是继续落实和进一步规定了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的有关规定;四是狠刹奢侈享乐、铺张浪费歪风;五是纠正一些乡、镇领导干部中存在的“走读”现象;六是继续执行和进一步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中央和国家机关86个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和业务特点,分别制定了司局级以上干部配偶、子女从业的具体规定;地方各级各部门对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违规方面的问题进行了纠正。
2.查办案件工作力度加大。坚持重点查办“三机关一部门”(党政、执法、司法机关与经济管理部门)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违纪违法案件。2002年突出查处了一批党政机关和金融、建筑、海关、人事、司法等领域的贪污贿赂、徇私枉法、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等大案要案。如查处广西南丹“7.17”矿难涉案官员的案件,以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等罪判处原南丹县委书记万瑞忠死刑;判处原南丹县长唐毓盛有期徒刑20年;其他32人也分别被判有罪。又如查办河北省7名腐败官员并被一审判决,其中省国税局原局长李真因受贿人民币676万余元,美元16万余元,伙同他人侵吞人民币1872万元及公司股份计人民币2967万余元,以受贿罪、贪污罪并罚,判处李真死刑。再如查明交通部原副部长郑光迪受贿9万元并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查明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朱小华受贿400余万元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5年。查明十五届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原中国建设银行行长、党委书记王雪冰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收受贵重礼品折合人民币数百万元;生活腐化,道德败坏;工作严重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王雪冰被行政开除,撤销其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职务并被开除党籍,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此外,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田凤歧受贿数百万元等问题被开除党籍和公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经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麦崇楷于1989年至1998年间个人受贿174万余元;伙同其子受贿1013万元;道德败坏,生活糜烂。中央纪委决定报经党中央批准,开除其党籍;建议全国政协依法撤销其全国政协委员资格;建议依法罢免其广东省第九届人大代表职务;并将此案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据统计,党的十五大以来近5年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电话举报和网上举报610多万件次,通过案件查处和信访问题的解决,处分党员干部334843名,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76亿余元。从1997年10月至2002年9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861917件,结案842760件,给予党政纪处分846150人,其中开除党籍137711人,被开除党籍又受到刑事追究的37790人。在受处分的党员干部中有县处级干部28996人、厅局级干部2422人、省部级干部98人。5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在检察长接待日活动中各级正副检察长参加接待279万多次,共接待来访群众418万多人次,批办案件196万多件。从1997年至2002年8月,全国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5万元、挪用公款10万元以上的大案7万余件;立案侦查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干部1万余人,其中司局级干部700多人,省部级干部21人,换回经济损失235亿元。[2]同期检察机关还立案侦查各类渎职犯罪案件38000余件,其中滥用职权类5993件,玩忽职守类13291件,徇私舞弊类8367件,大案要案10697件,查处县处级干部1295人,厅局级干部64人,挽回经济损失16亿多元。
3.纠风工作持续发展。2002年坚持纠建并举的方针,其工作重点一是继续狠抓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加大了对药品生产流通秩序的整顿力度。二是继续抓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深入治理向农民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问题。三是继续巩固治理公路“三乱”和中小学乱收费的成果。如:为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经国务院原则同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合会议印发了落实上述通知的实施意见,并于11月6日向新闻界公布。通知和意见强调,严禁将车辆通行费平摊到所有车辆并强制收取;严禁对机动车安全重复检验、重复收费和机动车定期检验时搭车收费;严禁机动车检测站强制机动车所有人到指定的修理厂和尾气治理点修理、调试;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要认真整顿、规范,收费标准过高的要坚决降下来,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要一律取消。还规定要全面整顿道路收费站点,取消下列7类收费站并限期拆除收费设施:(1)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站,或虽经批准但擅自变更收费位置的;(2)不属于利用内外贷款或集资建设的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上的收费站;(3)已偿还贷款和集资款,或经营期已满的收费站;(4)将未利用国内外贷款或集资建设的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与收费公路、收费桥梁等捆绑,违规增设的收费站;(5)虽属于贷款或集资建设的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但尚未建成即先收费的收费站;(6)不符合国家关于收费公路或收费公路收费站设置规定的收费站;(7)其他违反国家规定设置的收费站。根据上述规定对现有收费站进行清理整顿后,需要保留的收费站,由省级人民政府重新审批,收费期限和收费标准重新核定。近5年来,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认真进行纠正,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取消公路、水路收费站点4500多个;清理出各种代币购物券(卡)180多亿元;取缔100多个非法药品集贸市场,地级以上城市中有74%的医疗机构实行了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仅2001年向患者让利达20亿元;每年减轻农民负担上百亿元,2001年农民税费负担比上年下降34.7%;各地清理取消面向企业的不合理收费项目27000多个,涉及金额350多亿元;共清理中小学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23亿多元。
二、源头防治的“三项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果
1.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及时解决了一些权力庇护下的腐败问题。到十六大召开前夕,全国大部分地区行政审批项目精减比例达30%以上,有的地方达60%。北京、浙江等一些地方和部门还积极推行网上审批和电子政务。2002年11月3日,新华社又公布了国务院决定取消的789项行政审批项目,涉及国务院56个部门和单位。其中,涉及经济管理事务的560项,涉及社会管理事务的167项,涉及行政管理事务及其他方面事务的62项;依据行政法规设定的81项,依据国务院文件设定的88项,依据部门规章设定的279项,依据部门文件设定的303项,依据部门内设机构文件设定的38项。国务院决定要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和建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的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继续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政府机构改革、实行政务公开和“收支两条线”管理以及其他有关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努力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行政管理体制。
2.不断深化财政制度改革,着力斩断了一些直接滋生腐败现象的财源。为了加大资金监管力度,近年来通过大力推行部门预算,积极开展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试点和推行政府采购工作,有效地断绝了一批直接滋生腐败的财源。以政府采购为例:1996年我国首先在上海进行试点;1998年试点范围迅速扩大,全国政府采购金额为31亿元;1999年为130亿元;2000年为328亿元;2001年为653亿元,比上年增长99%,资金节约率10.7%,采购资金占当年财政支出的3.5%。预计2002年政府采购金额将达到1000亿元。2002年6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标志着我国将依法推进政府采购的规范运行。该法第八章专门规定了“法律责任”,明确规定“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等腐败行为,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深入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有效遏制了一些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到2002年6月,历时4年半全国各级党政群机关行政编制共精简115万人;国务院组成部门由40个减至29个,部门内设司局机构减少200多个;政府机构设置平均省级由55个减到40个左右,市级由45个减到35个左右;县级由28个减到18个左右。人员编制党中央及省级党委各部门精减20%;国务院各部门精减47.5%;省级政府精减48.2%;市县乡各级党政群机关精简19.4%。全国共有事业单位130多万个,从业人员2800多万,从2002年下半年开始进行改革试点。另据人事部统计,6年来我国共有2.2万多人辞去公务员职位,1.7万名不合格公务员被辞退。据中组部透露:近7年来,查处干部工作中违纪违法案件1963件,处理县处级以上违规人员519人,纠正违规提拔干部5991人。“买官卖官”是一个时期以来我国腐败现象中的突出问题和群众强烈不满的热点问题之一。究其原因,有干部人事制度、选人体制和任用机制上的根源。为了加大这项改革的力度,2000年中央组织部制定下发了《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2001年全国通过竞争上岗方式走上领导岗位的干部达19万多人,相当于前5年竞争上岗人数的68%。2002年7月,中共中央又颁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针对近年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不正之风的主要表现,追根溯源,标本兼治,作出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的具体规定,一方面促进了干部人事制度的规范化进程,另一方面也有效的遏制了一些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蔓延。尤其是从制度层面上讲,《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正式颁行,是我国在干部人事领域源头防治腐败取得阶段性成果的一种制度性的突出标志。
三、当前腐败现象的特点与趋势
1.当前乃至近期腐败现象的三大主要特点。党的十六大代表、原中央纪委副书记刘丽英认为,当前腐败案件有8大特点:串案、窝案、案中案明显增多,腐败分子结成利益同盟,呈现出明显的团伙性;集政治蜕变、经济贪婪、生活腐化于一体;吏治和司法腐败严重;经济发展的热点领域往往成为腐败案件的高发区;领导干部“傍”不法“大款”现象严重;作案方式和手段诡秘,更具隐蔽性;一些腐败分子向国外、境外转移赃款赃物,涉案人员向外潜逃;查处与反查处、腐蚀与反腐蚀斗争相当尖锐激烈。这是对当前腐败案件中反映出的具体特点所作的比较全面的概括。从更为抽象的角度来综观和前瞻当前及近期主要腐败特征的势头,更加突出地集中表现为:
(1)巧用智能进行腐败活动。腐败现象智能化的特点,一方面表现为腐败活动的智谋化。如利用身份的复合性与职权的多重性实施和掩盖腐败活动。一个时期以来,有不少党政干部兼有事业单位领导或企业管理者和技术性或学术性职务等身份,因此,他们往往利用某种领导者或董事长、总经理、工程师、会计师、研究员之类的一种或几种复合身份和合法的职权形式为掩护,暗中进行大量的非法活动。有的利用职务之便以非职务之名变卖甚至盗卖职务技术成果;有的以个人发明的名义出卖本人的职务科技发明;有的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管理职权以企事业单位人员、技术人员、学术人员等名义享受高额工资、福利或参与各种巧立名目的分红等等。又如,利用合法的形式掩盖腐败活动。有的订假投资协议,以获得分红的形式掩盖受贿;有的事先达成默契,收受钱财的不用权,使用职权的不收钱,事后暗中分赃;有的公开以“借”的名义收受巨额贿赂,若无人过问就“永借荆州”,一旦“东窗事发”有“借据” 证明未转移所有权,使执法执纪机关“查明了事实定性难”。腐败现象智能化的特点,另一方面表现为作案手段的智能化。如利用专业知识和技能作案。在金融、证券、税务、海关、电信、房地产等领域和行业,有的利用伪造凭证的手段骗取公款;有的采取串户或增加帐户存款额的手段骗取公款;有的利用职务便利假借名目开具假票证骗取公款等等。又如用计算机作案。利用计算机进行贪污、挪用公款等腐败犯罪活动的案件,过去大多发生在银行、证券交易所或其它非金融机构,而随着计算机的普及和会计电算化与办公自动化的推广,利用计算机作案的领域和空间不断扩大,在各行各业都有可能发生利用计算机和主管密码的便利侵占公款、挪用公共资金等违纪违法甚至犯罪的腐败活动。
(2)利用职能实施腐败行为。腐败分子利用其所从事公务的功能和作用去别有用心地实施腐败行为,是当前腐败现象的又一突出特点。如在党、政、军、司法等机关,少数机关干部利用所从事的人、财、物、工程项目、计划指标等方面的管理、审批、分配等公务的功能作用实施腐败行为,尤其是拥有一定决断权的处级以上干部的腐败要案增多。如南京市人民检察院2002年第一季度立案查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职务犯罪要案占立案总数的32.5%。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近两年查办党政机关县处以上干部职务犯罪54人,在所查案件中,工商、税务、财政、农业、水电、粮食、文化等职能部门县处级干部有40人,占74%。这些部门的领导干部掌握资源配置、税收征管、市场调控、社会福利以及公用事业基础设施建设等各种实权,利用其决策、审批、调配等方面的职能作用,实施处以下干部难以实施甚至无法实施的腐败行为。又如,在国有企业一些领导人借国企改革、改制之机,在兼并、破产、改组、重组、承包、租赁等公务职能活动中化公为私:有的在国有资产的转让、出售、拍卖中高值低价,将其中部分价值无偿分流转为个人所有;有的将国有资金挪用到“体外循环”,再通过“小金库”进入个人腰包;有的串通中介人员在股份制改造中低估国有财产价值、高估私人财产价值,从中变公为私。此外,还有的国企负责人无偿对外提供专有技术变相在受益单位个人入股分红;有的利用经管国企财务之便将巨额公款违规在帐外高息转存,个人或少数人从中吃利息;有的将巨额收入不入帐供企业管理人员挥霍开支等等。再如,在基层和农村,随着选举制度民主化的不断推进,少数基层干部利用其选举组织者或候选人的作用实施选举违法行为,如贿选、变通选举规定等等。2001年12月山西某市21名候选人对代表进行钱物贿赂达101万元,共有市委书记在内的120余名涉案官员受到程度不同的党纪、政纪乃至司法处理。1998年以来重庆市乡级人大选举中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10起破坏选举案中有9起是贿选。另据媒体透露:2002年5月广东吴川市浅水镇人大换届选举时,一些想升官的基层干部花500元买一票,共有28人涉嫌贿选被审查,有的以涉嫌破坏选举罪被逮捕。另山东某县共有542个行政村,其中251个村先后发生过程度不同的贿选,占46%。据统计,全国绝大多数省、市新一届村委会选举和乡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已完成,有7亿多选民参与直选,参选率达80%以上;上海、武汉、南京等20多个城市也相继开始了直接选举社区居委会;绝大多数省市已完成了乡级人大代表换届的直接选举;县级人大代表换届的直接选举工作已于2002年下半年陆续展开,总数为300多万人的全国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经直接选举产生后,代表亿万人民行使民主权力,这是我国新时期民主政治生活中的大事。然而,贿选如同一种腐蚀剂,直接腐蚀这种民主政治制度的推行,危害性极大。总之,腐败分子虽属极少数,但他们潜藏于一切公共领域借助各项管理职能作案,对全社会的腐蚀性极大。
(3)运用权能满足腐败欲望。当前腐败分子在大搞权钱交易的同时,大肆运用权能满足自己的腐败欲望。综观贪官之“欲”,首推“色欲”。绝大多数贪官同时又贪色,权色交易现象日趋严重。如被称为“五毒书记”的原湖北天门市委书记张二江,据媒体报道仅在两市任职期间就有7名党政机关女干部在与他的权色交易中得到提拔,有2人的丈夫得以升迁,对被提拔的职位不满意的还频繁调换岗位,被当地群众讥为“一夜春梦,终身受益”。他还要行贿人巨款购买和装修住房包养情妇,贪欲与色欲互为条件恶性循环,但他在检讨自己的腐败行为时却仅仅认为是“放纵不良性意识”。2002年8月7日《北京青年报》发表《“张二江”现象引出老话题—“性贿赂”应不应当入法律条文》的报道:调查显示69.9%的被访者认为目前权色交易情况“严重”,其中17.3%的人认为“非常严重”;有关省的调查显示:被查处的腐败案件中贪官贪色的比例几乎是100%;84.7%的公众认为应该增加“性贿赂罪”,6.2%的人认为“不应该增加”,9.1%的人认为“不清楚”。二是“赌欲”。近年来贪官豪赌的越来越多。赌博本身是一种恶习,而一掷千金地花纳税人的血汗钱狂赌更是恶习加罪恶。在国内,震惊全国的白洋淀特大赌城案涉嫌赌博、渎职、变造公文、贿赂等数罪的官员涉及省部级干部1人,厅级干部3人;有12人受党政纪处分,10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更有甚者,一些贪官携巨额公款赴港澳和境外狂赌:原湖北省驻港宜丰公司总经理贪污挪用公款1.44亿港元公款送进了赌场;原西安市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周长青拿5000万元公款到澳门豪赌;原鞍山市千山区水利局长李敬仁25次赴澳门赌掉78万元;原沈阳市常务副市长马向东、市财政局长李经芳、市建委主任宁先杰不仅在澳门豪赌,还4次登上著名的澳门赌船“东方公主号”在公海赌博,曾3天赌掉上千万元。近年来仅公开报道的典型案例就有数十名官员和国企老总裁在澳门赌场,个案所输钱额少则几百万,多则上亿。难怪澳门赌场老板“夸奖”内地腐败官员说:“他们赌得大方,赌得爽!”[7]可见这类腐败分子在赌场把在内地时潜藏在心中的欲望发泄得登峰造极!三是“玩欲”。当代腐败分子大都能玩出新花样,如公费或“免费”旅游观光、高档娱乐、垂钓、“健身”、进贵族“俱乐部”,甚至出境出国“玩出国际水平”。其四是“名欲”。腐败分子为了出名,不惜重金贿买荣誉称号、名誉地位、政治待遇、身分标志等等,无孔不入。四是“利欲”。腐败分子逐利的表现很多,如通过玩弄权术为亲友子女谋取工作、党票、官职、出国机会、高利润的生意等等,或为自己谋取无偿的服务,如免费提供家政服务和其它各种享受性的服务。五是“儒欲”。“儒者,读书人也。”当今有一大批敬业好学之士通过刻苦的在职学习或继续教育依法取得更高的学历和学位,提高了自身的文化和专业素质,得到了党和国家以及社会的公认。然而,腐败分子本身不读书却又要装扮成“儒”以享受其待遇,故大搞“权学交易”:有的花赃款到黑市买“假文凭”;有的用公款和利用权势、地位的影响到院校买“真文凭”;还有的挥霍公款雇人代考代笔或借助职权差人捉刀代庖“混文凭”。官混文凭成为新时尚,这种“学术腐败”产生的“真文凭假货色”,具有较大的欺骗性,因其从入学考试到毕业论文一应俱全,应有尽有,校方有学籍管理,档案有据可查,且因作业和论文用微机打印还无法鉴定笔迹的真假。因此,所“混文凭”有的能帮助腐败分子升迁、提拔,无须寒窗苦读而能一路春风得意,故此类“儒欲”愈演愈烈。六是“雅欲”。当今一些有心计的腐败分子利用职权千方百计地大量占有他人的高档字画、藏书、珍邮、古董等等雅品,既显示自己爱好“高雅”,又酷爱雅物的“价值”,还喜爱雅能掩贪的“功能”:腐败分子以权势地位为后盾,借“高品位”的爱好掩饰“低品质”贪欲,万一被追查按现行法制雅物的定价、雅贿的定性、行为的故意往往都较难认定。如原温州市鹿城区公安分局局长王天义利用书画古董索贿受贿,3年间聚敛1600多万元。因纪检机关查办其它案件牵涉他的违纪问题找其谈话,他自觉不妙畏罪潜逃而自我暴露,加之为了对抗检察机关的侦查他大肆进行反侦查活动,其结果是“聪明反被聪明误”地为其犯罪及其故意提供了新的证据。 2002年5月27日王天义被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当前腐败现象主要呈现三大趋势
(1)“一把手”腐败的比重不断上升。纵观腐败行为主体发展演变得趋势:过去以经管钱物的工作人员居多;继而出现各级中层干部中产生腐败分子的现象严重;后来又发生机关、单位副职腐败的情况较多;而近年来各级“一把手”腐败的比重不断上升。如原海南东方市委书记戚火贵、原江西赣州行署专员韩景昌、原厦门市委书记石兆彬、原云南省长李嘉廷、原北京市长后任市委书记陈希同以及李真、张二江、朱小华、王雪冰、田凤岐、麦崇楷等等,都是“一把手”。在“沈阳腐败案”中,更有一个触目惊心的黑色数字:被查处的腐败官员中竟有16人是“一把手”,尤其是“一府两院”的“一把手”(原沈阳市市长慕绥新、法院院长贾永祥、检察长刘实)同落法网,严重打击了当地人们对政府和司法的信任。据检察机关提供的信息:行政领导兼任下属企业“老总”易生腐败。如浙江检察机关查处的厅处级领导干部兼任下属企业“老总”的案件,行为人大都在兼任“老总”期间腐败,其主要原因一是“双重”主管身份不利于监督;二是行政权力“市场化”。此外,国企“一把手”腐败比重大。据广东省检察院统计,1998年至2000年上半年立案侦查的1852件2063人的国企人员职务罪案中,“一把手”约占50%,有的市达70%。[8]总之,综观近年来“一把手”腐败的现象,不仅腐败人员数量比重上升,而且腐败者的职位层次也在上升,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数据来看:被查处的司局级干部1994年为79人,且此前其它年度均在70人以下;而1999年为125人,2000年为184人;特别是被查处的省部级以上干部1991年至1995年分别为1、0、1、1、2人,而2000年为7人,2001年为6人,一年超过前五年,这是务必警觉和亟待应对的不良趋势。
(2)渎职腐败的危害性日趋严重。贪污贿赂是严重的腐败,而近年来官员的渎职一方面与贪污受贿密切相联,另一方面往往造成伤亡惨重、损失巨大的安全事故。就造成事故和损失而言是“不入腰包的腐败”,就事故背后的贪污受贿而言是“装入腰包的腐败”,由此可见渎职是更为严重的“双重腐败”。仅2001年全国发生道路交通、铁路、煤矿、非矿山、非煤矿、火灾、水上交通等各类事故1000629起,死亡130491人,同比上升20.5%和10.4%。仅道路交通事故一项直接经济损失30.9亿元。而在事故原因的调查中发现,大多是“三分天灾,七分人祸”。而在人祸之中,不仅有官员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而且往往事故背后有腐败。据统计,全国检察机关1998年至99年查办渎职案3298起,经济损失达80多亿元。而2002年1至5月查处2923起,死亡人数达295人,重伤62人,经济损失近5亿元。渎职犯罪个案平均损失从20世纪90年代10万元左右猛升到近年的250万元。渎职的背后更不乏贪贿腐败,如广西南丹造成81人死亡的“7.17”矿区透水事故中,为买通县委书记万瑞忠矿主于事故当月就一次送给50万元,法院认定万先后18次受贿321万多元;其他涉案的地方领导全都接受了非法矿主的巨额贿赂。
(3)勾结作案的现象愈演愈烈。由于我国经济体制走向市场化,市场主体日趋多元化,这就必然形成不同的利益群体,他们在竞争稀缺资源时容易与权力寻租“一拍即合”;又由于我国法制在走向完善,法治已经启动,监督机制逐步加强,单独作案难度加大。因此,近年来勾结作案的腐败现象突出,这方面主要表现为:一是亲友勾结作“窝案”。以家族成员为基础,以“亲、情、友”为纽带,形成紧密的犯罪团伙。他们深知“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利害关系,故在案发后都能“舍已为人”、“丢卒保帅”,查处难度极大。二是上下勾结作“串案”。一些在管理上带行业性、部门性、系统性和相关性的单位,往往容易发生下级层层向上行贿,上级层层为下级谋利的“上下一条线,案案连成串”的腐败串案。三是内外勾结作“群案”。有的地方官员与当地不法分子勾结贪污、挪用公款;或傍大款搞权钱交易;或结伙作案,形成一定范围的群体性腐败。还有的通过各种对外交往关系或利用港澳台商人和外商等关系,内地与境外相勾结、国内与国外相勾结,或利用职权在内地、国内为他人谋利,利用关系在境外、国外为自己受贿;或将大量的公款和赃款以“合法”的形式转到境外、国外分支机构、生意伙伴、亲戚朋友以及其他域外勾结作案成员的帐户,大肆进行异地洗钱和享乐消费;或在案发前以境外探亲、出国求学等等“合法”理由和形式利用职权将配偶子女携款送往国外,一旦时机成熟或其罪行可能暴露即逃之夭夭。四是勾结黑恶作“网案”。有的国家官员与黑恶势串通一气,充当保护伞,形成称霸一方的犯罪网络。如湛江案件、厦门案件、沈阳案件都属此类。据统计,2001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查办黑恶势力“保护伞”案件373件442人。从查办案件的情况看,黑恶势力与腐败分子“联姻”多在于互相利用:黑恶势力的生存和发展需要腐败分子用权力来庇护和支持;而腐败分子为满足其恶性膨胀的欲望也需要求助于黑恶势力的隐形杀手为其排除异已和填充物欲。
四、反腐败促廉政的几点建议
1. 进一步完善反腐倡廉的立法,切实提高立法质量
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是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的要求。若仅就我国当前反腐败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数量来讲,无疑是多到了史无前例的程度。但法制是否健全决不是单纯数量上的多多益善,而是需要体系上的科学完善。针对现行反腐倡廉立法的主要缺陷而言:一是立法要体现时代特征和可能的前瞻性。现行立法存在明显的滞后性,有些规定在立法时就缺乏前瞻性,随着腐败形式和手段的不断翻新,已越来越不适应惩治腐败的需要。如腐败分子早已利用职务便利把侵犯对象越来越多地指向集公有、共有、私有财产和港澳台投资、外资于一体的股份制、混合型的财产,而修订刑法仍把贪污罪的对象定义为“公共财产”。这种以单纯所有制性质作为贪污犯罪对象定性的规定,明显地滞留在计划经济时期的立法理念之上。而有关条款又规定: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者,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含非公共财产)的以贪污定罪处罚,这就在同一法典的贪污罪规范中,定义性的规定与定罪性的规定自相矛盾,使立法定义缺乏逻辑上的周延性,明显存在立法技术与质量上的瑕疵。市场经济时期的贪污罪应当着重惩治利用公职非法侵吞各种财物的行为,而不应限定被侵吞财物的性质。又如,刑法典关于受贿罪的规定要求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腐败分子早已学会了专门利用这一法定要件来应对侦查和规避法律。他们先搞“感情投资”、进行“长期经营”、实行“期货贿赂”,加之市场经济时期受贿官员“为他人谋取利益”绝不会、也不需要象计划经济时期那样采用有据可查的亲笔“写条子”、“批计划”、“拨指标”等办法,完全可以采取“口头招呼”和各种“暗示”的“无痕化”手段,使办案人员和司法机关“查明有嫌疑、取证无字据、定案没把握”,从而使“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法定要件成为越来越多的“智能贿赂者”逃避司法制裁的“挡箭牌”。综上可见,反腐败立法作为一种上层建筑,只有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的特色和要求,才能积极有效地反作用于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和社会政治与精神文明的进步。二是立法要有完整性。现行反腐败立法中有些规定在内容上存在明显缺陷和空白。如把挪用公款罪的对象限定为“公款”和“特定款物”(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灾的特定用途的款物),使许多挪用非特定公物的行为成为刑法上的空白。因此,非特定公物成了“唐僧肉”,不用白不用,用了也白用。故长期以来公车私用、公房私住、公物私拿现象司空见惯、见怪不怪;有公物私用之职务便利者认为,“党是母亲国是家,家中公物任我拿。”而没有这种职务便利的职工和群众则气愤地说:“外国有个‘加拿大’,中国有个‘大家拿’!”大量挪用非特定公物不仅普遍助长公职人员损公肥私的风气,而且有的挪用高科技性公物在为个人谋取巨额利益的同时还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了严重损失。这种现象屡禁不止的根源就在于:挪用非特定公物“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又如,随着我国不断扩大开放和加入WTO组织,为了获取贸易优先权、代理权和对外贸易配额及有关文件等等,在国际交往中的贿赂行为也不断增多,但涉及与境外、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公务员的贿赂行为,我国法律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因此,务必填补反腐败立法中似类的空白点和漏洞。三是腐败犯罪的对象不能仅限于财产的有形性。现行立法中腐败型犯罪的对象仅限于有形财产,但在知识产权商化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被腐败分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或非法使用的无形财产所造成的危害或损失往往更大。如技术图纸、专利成果、进步发明、保密诀窍以及其它高价值的无形财产。此外,当前权力寻租渗透到各类服务、出国机会、提供劳务、留学担保、职级党票、工作住房、旅游娱乐、色相贿赂等广泛的领域,反腐败立法的视野不能视而不见。四是反腐败立法应强化操作性。现行反腐败的法律尤其是法规大多仅有宣示性的禁行规范,缺乏配套的处理规则。如大多是“不准”、“严禁”之类的规定,但对于违者如何处理很多法规中没有下文,无法操作。还有的法律规范虽有罚则但缺乏相应的配套性规定或措施。如刑法中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规定,但没有官员家庭财产申报、登记制度(目前仅有处级以上干部收入申报制度)相配套,故认定查出的巨额财产其来源是否合法难度极大。此外,还应大力健全反腐败立法的程序性规范,中国古代有句名言:“徒法不足以自行。”反腐败的实体法再多、再好,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定程序,执法、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就无“法”适用,仍然等于“法徒具文”或“一纸空文”。因此,应当加强反腐败程序立法,否则就不能保障反腐败实体立法的有效实施。如果从长远计,应当借鉴当代国际上先进的反腐败立法趋势,结合我国反腐败立法传统和当前实际,通过深入研究和科学论证,制定具有全面性、综合性、系统性、专门性和先进性的反腐败特别法。
2.强化权力运行的有效监督和制约
腐败是权力之癌,其治理的长远之计就是突出权力监督这个核心。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提出“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的具体要求,其重中之重,一是要依法制权。要尽快建立科学完善的法律体系来规制党和国家权力的正轨运行,切实保证我们的党“依法执政”、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切实保障科学配权、严格制权、公平用权;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一切合法权益和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不受非法用权的侵犯。二是要大力强化对“一把手”权力的监督。要坚决实行权力的设定法制化,权力的运行法治化。要增强“一把手”用权的透明度,通过公开促公正,用法定程序保证民主制集中的贯彻落实。三是要实行廉政监督责任追究制。“打铁先要本身硬”,廉政监督者应当接受更为严格的监督,对其失职渎职的监督责任要实行严格的追究制。如北京市2002年1月至10月办理责任追究案件38件,有103名责任主体受到追究,其中县处级50人,乡科级以下53人。这既能强化领导干部抓廉政监督的责任,又能增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四是对依法监督的行为要实行免责制度。任何监督都是有一定风险的,尤其是下级对上级的监督、职工对领导的监督、群众对干部的监督风险性更大,如果没有法定的免责制度,这些人虽然依法享有监督权,但他们也只会“敢怒不敢言”而不主动积极地进行监督。
2. 推进司法改革、加强司法监督、惩治司法腐败。
近年来,我国已经在实践中形成了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但就“司法反腐败”和“反司法腐败”而言,一是要推进反腐败的司法体制改革。现行反腐败的司法体制仍存在机构设置不合理、职权划分不科学、管理制度不完善、权力责任不明确、配合制约不得力等诸多问题,亟待深入研究、统筹考虑、全面论证、深化改革。二是要加强反腐败的司法监督工作。反腐败的司法监督,主要是检察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行为实行的法律监督;同时也包括审判机关对腐败犯罪案件的审判和执行机关对腐败罪犯的监督改造工作。强化这项工作的关键问题是要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其法定职权。三是要严肃惩治司法腐败行为。司法监督是反腐败的最后一道防线,而司法腐败又是最严重的腐败。我国司法机关和有司法权的机关近年来对反司法腐败常抓不懈,取得了显著成效。近5年间,全国法院系统处分“害群之马”6700余人,其中2002年1至7月查处378人。全国检察机关仅2001年查处406人,给予党纪处分116人,政纪处分293人,双重处分55人,移送追究刑事责任56人。我国公安机关依法履行部分司法职能,5年来抓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积极开展警务督察工作,共出警280万余人次,发现和纠正各类问题110万余件,下发各类督察文书73375件,对7552名违法违纪民警决定停止执行职务,对4489名民警采取禁闭措施;共发现和纠正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问题30万余件。通过不断深入地从严治警、从严治检等整肃治理,司法腐败现象得到了明显遏制。四是强化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制约机制。如强制推行审务、检务、警务、狱务“四公开”,统一公布公众对司法腐败行为的投诉办法和程序,鼓励职能机关、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司法工作进行严格监督,有效地夯实我国反腐败的司法防线。五是全面提高司法反腐败能力。当前,反腐败斗争在查处与反查处的激烈较量中,由于司法机关严重受制于人、财、物、技术手段、侦查装备、司法设施等等,办案能力很难适应形势和任务的要求。不仅存在一些腐败案件“黑数”未被发现,而且有些在办案件也未能“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地及时有效制服犯罪。因此,务必全面提高司法反腐败能力,全方位地积极应对腐败活动高智能化和高科技化的挑战,依法运用高超的谋略艺术与当代先进的高新科技及时发现、揭露和证实腐败行为,“稳、准、狠” 地惩治腐败分子。
中国网 2002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