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是在1949年9月21日至30日在北平召开的,由中国共产党发起并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和人民团体代表参加的,协商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事宜的会议。参加这次会议的有各党派、团体、无党派民主人士和特邀代表662人。包括中国共产党、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人民救国会、三民主义同志联合会、中国国民党民主促进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华全国总工会,各解放区农民团体、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以及工商界、文化界、教育界、新闻界、自由职业界、少数民族、国外华侨、宗教界等方面的代表。会议由中共中央主席毛泽东致开幕辞,林伯渠、谭平山、董必武、周恩来分别就政治协商会议筹备工作、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等文件作了说明。经过充分的民主讨论,代表一致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国家最高政权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人民政府为行使国家政权的最高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规定了人民政协是全国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其目的在于经过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去团结全国各民主阶级、各民族,推翻国民党反动统治,共同建立和巩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后,仍将作为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协商机关而长期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基于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政府,并对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政务院、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署等机关,作了具体规定。会议还通过以下决议: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都定于北平,并改名北京。2、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用公元纪年。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未正式制定前,以《义勇军进行曲》为国歌。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为五星红旗。此外,会议还通过了否认国民党反动政府联合国大会代表、否认国民党反动政府、慰劳全国人民解放军三项提案。最后,会议经过民主选举,选出了以毛泽东为主席的由180人组成的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选举了由63人组成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毛泽东为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朱德、刘少奇、宋庆龄、李济深、张澜、高岗为副主席,以及周恩来、陈毅、董必武等56人为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的召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的成立,标志着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

    中国网 2002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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