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国防领导体制的突出特点,就是国防领导权集中在中共中央,国防建设和国防斗争的大政方针由中共中央制定,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权属于中共中央。
1、历史沿革
中国共产党很早就成立中央军事委员会,负责领导和指挥人民军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继续履行武装力量的最高统帅权。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同时也逐步演进为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同的军事统帅机构。
1954年宪法规定,国家设立国防委员会,由国家主席统帅全国武装力量,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但由于军队是由党指挥的,因此政府与军队的关系主要是通过中国共产党与军队的关系而体现出来的,1954年宪法未对国防委员会设专节予以规定。
1975年宪法规定:“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统帅全国武装力量”,取消了国家机构中的军事统辖机关的建制,国防委员会也随之取消。
1978年宪法第19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统帅。”
1982年宪法对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中的上述规定作了重大修改,在国家机构中增设中央军事委员会作为最高国家军事机关,明确了国家武装力量在国家体制中的法律地位。
2、制度设置
1982年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并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这使武装力量纳入了国家机构的原则在形式上得到重新确认。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中共中央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中央委员会决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党组织,根据中央委员会的指示进行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政治工作机关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党的中央委员会有权向全国人大推荐国家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人。”
党的中央军委和国家中央军委实际上是一个机构,组成人员和对军队的领导职能完全一致。这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防领导体制,不但能够保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而且更有利于运用国家机器,加强军队和国防建设。
中央军委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中央军委实行主席负责制,军委主席有权对中央军委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中央军委每届任期5年,其组成人员可以连选连任。中央军委主席一般由中共中央最高领导人担任。中国共产党第一代领导核心,毛泽东除担任中共中央主席外,始终担任的重要职务就是党的中央军委主席;作为党的第二代领导核心,邓小平虽然从未担任过中共中央的最高领导职务,也未担任过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但他长期担任中央军委主席的职务;作为党的第三代领导核心,江泽民除了担任中共中央总书记职务外,同时兼任中央军委主席。
中国网 2002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