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是我国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趋势,也是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
据农业部统计,尽管遭遇“非典”,2003年全年外出的务工农民已接近1亿人次。随着进城务工农民人数的增加,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事件、案件也日益突出。当前,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主要问题有:1、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十分普遍而且相当严重。据国家有关部门的一项调查表明,72.5%的民工工资遭到不同程度的拖欠,全国拖欠民工工资达1000亿元左右。2、劳动保护措施不力,生产条件差。多数用工单位为农民工提供的住宿条件很差,拥挤、脏乱、不通风,根本达不到有关法律和规定的要求,极易引起一些流行病的滋生和传播。3、超时工作或加班得不到应有报酬。很多企业为了赶工,要求工人超时工作或长时间加班,有的企业甚至无偿占有农民工的休息时间,一些农民工因长时间超负荷劳动而累病。4、社会保障程度低。一些企业为了减少用工成本,对社保工作态度消极甚至有抵触情绪,通常以员工流动性大、农民工不愿投保等为借口,少报、瞒报用工人数或工资总额,以达到少缴社会保险金的目的。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调查,全国农民工的参保率不足40%,据有关专家估计,实际的数字还要低5-8个百分点。
这些问题不仅严重挫伤了广大农民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还直接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局面。为此,我们建议:
1、加大宣传贯彻中央关于农民工问题文件精神的力度,强化政府职能
一是通过各种渠道广泛宣传中共中央、国务院已经制定的关于“农民工问题”的文件精神和政策,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认真贯彻执行;二是设置管理全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专门机构,彻底改变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多头管理、分散负责的局面,尽快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纳入统一、规范、高效的管理轨道;三是要清理和改变由于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旧的管理体制下形成的阻碍农民进城务工的歧视性政策,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市和非农产业的转移。
2、修改《劳动法》,制定实施细则,严格用工制度,规范劳动关系
1994年出台的《劳动法》主要是针对国有企业固定职工而制定的。经过近10年的发展,企业制度、职工队伍、就业方式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农民工在产业工人中已占有2/3的比例,成为工人阶级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主力军。因此,应根据当前实际情况,修改现行《劳动法》,并尽快出台其实施细则,在法律层面上确立和规范劳动关系,加强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维护和保障。按照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规范企业用工制度,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要求,实行“凡是用工、务工一律签订合同”的用工制度。劳动部门应制定符合我国劳动力市场实际情况,能够涵概农民工这一庞大劳动力群体的全国统一的劳动合同文本。无合同用工视为非法用工,要进行必要的处罚和责任追究。
3、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这一突出问题
在拖欠工资情况严重的建筑等行业,应建立工资支付信用档案。加大劳动监察力度,把那些不具备合格资质,违法违规运作,恶意欠付农民工工资,严重侵害农民工权益的劳务企业淘汰出建筑市场。同时,要从立项开始,严格把关和监管。资金不到位的项目不能开工,从根源上解决因开发商垫资开发、劳动企业垫资施工而导致的对农民工工资的拖欠、克扣问题。同时,探索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基金制度,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出资建立,保证农民工能按时、足额拿到工资。此外,应加快《工资支付条例》的制定,使有关部门在执法中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
4、建立健全“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
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按时足额为务工人员交纳工伤保险费,以确保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健康,维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同时,应参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制度为进城农民工建立医疗保障。应把规模就业和职业相对稳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医疗保障体系,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患病、尤其是大病就医问题。
5、要认真研究和解决农民工的养老保险问题
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我国农民工进城就业的实际情况,建立符合农民工就业特点的养老保险体系,拿出切实可行的支付办法,妥善地解决农民工养老金跨区域流动和接续的问题。现阶段职业相对稳定,达到政府规定居住年限及有相对固定住所和工作单位的农民工,应纳入所在务工城镇的养老保险体系,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对流动性较强,但职业比较稳定的正规性用工,应允许其养老金的跨区域流动和养老保险的跨区域接续;对季节性、分散性很强、工作连续时间很短的临时性务工,可视情况参加原籍农村的养老保险制度。
6、切实加强农民工的培训工作
切实加大培训经费的投入,应本着“中央拿一点,地方拿一点,农民个人拿一点”的办法解决培训经费问题。建议中央从农业税中提一部分;地方政府按当地人均收入的1%在财政中列支;个人拿一定的培训经费,确实困难无法支付的可在就业之后逐步偿还。可采取内引外联、内外结合的方式,鼓励社会力量支持和参与农民工的培训工作,多层次、多方位提升农民工素质。
7、各地政府驻外地办事处要把协助做好维护农民工权益作为一项重要任务
各级政府的驻外地办事机构,应增加为农民工进城就业、维护农民工权益、提供就业服务帮助的功能。一是要了解本地区进城务工农民的维权情况,协助受理有关投诉;二是与所在地外来劳动力管理部门、较大的用工单位协调解决本地区进城务工人员的劳务纠纷,协调解决工资、工伤及劳动保护等方面的突出问题;三是开展基本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方面的培训,提高农民工的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四是协助开展对被侵权和特别困难农民工的司法救助和经济救助,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五是向农民工介绍当地就业信息,帮助农民工就业。
8、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帮助农民工维护其合法权益
根据中国工会十四大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发[2003]21号文件精神,应按照《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组织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加强对农民工的培训、教育、管理和服务,使他们更多地了解劳动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掌握法律知识,增强维权意识,提高维权能力,帮助农民工维护其合法权益。
中国网2004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