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志伟委员:关于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若干建议

农民工是中国现代化转型中的特殊现象。一个国家在工业化现代化过程中,必然有大量的农业劳动力转到城市成为工人,通常工业化和城市化是同步的,因此我国这个农业大国的现代化过程,实际上也是农村城镇化、农民市民化的过程。在这一进程中,农民工是将城市现代文明引入农村的主要媒介和推动力,这些农民工不仅为农村带回了财富和现代观念,更重要的是,他们社会经济地位的提高为广大农民起了一个极其重要的示范作用,即城市社会能保障他们通过自身劳动改变自身命运的示范效应。因此通过良性的制度善待农民工,对于农村社会的现代变迁具有非常积极的作用。

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的估计,2002年离乡离土的农民工约为九千四百六十万,离土不离乡的约为一亿三千多万人,加起来农民工约有2亿多人。按《工会法》规定:“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是职工,那么应当有相当数量的农民工具有城市职工的地位,但是现有的法律和其他的相关政策并没有确认这一地位,致使农民工的社会地位存在着严重的不公平。主要表现为,一是农民工经常性的被某些雇主视为廉价劳动力,少发、迟发或不发工资,甚至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情况时有发生。二是劳动安全无保障,工伤事故不依法处理。三是社会普遍缺乏善待农民工的观念,其人格尊严缺乏基本的尊重与保障。四是滥收费、乱摊派严重,赞助费、城乡增容费、治安费、子女入学集资等,名目繁多。五是因非城市户籍,很难在城市解决住房、婚姻、子女入学等实际问题。这种现状使农民工的社会贡献与法律地位存在着严重的扭曲,利益缺乏应有保护,特别是缺乏针对农民工利益侵犯的有效劳动监察制度与法律救济措施,加之农民原本固有的知识资源上的弱势地位,从而使农民工处于利益被侵犯时投诉无门、解决无法的困境。

2003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据统计到2003年累计拖欠农民工工资1000多亿元,因此以农民工工资为核心的农民工权利保障问题引起了社会的高度重视,从中央到地方,制定了诸多有效的举措。如青海省就规定用3年的时间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各地各级司法部门也采取了许多司法手段帮助农民工“讨债”,如设立“农民工维权绿色通道”、“农民工维权速裁法庭”等。以上举措为成千上万的农民工追回了“血汗钱”,但是这种具有一次性或地方色彩的非制度性做法的弊端显而易见。首先,各地在对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所采取措施的力度不同,进而效果不同,这会出现同样是农民工但权益保障却因各地具体做法不同而效果显著不同的不公平结果;其次,在一个农业大国,竟然对关涉几亿农民工的权益保障缺乏有效的法律制度支撑,这与国情不符,也与以法治国的宪法原则相悖。

农民工已经是城市工人阶级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进城务工,一方面缓和了我国农村人均耕地不足的矛盾,保持了农村的稳定;另一方面,作为城市文明的边缘群体,在渗入到城市后城市文明培植了他们的现代化精神和市场经济意识,同时也提升了其适应现代社会的诸多素质,这对于农村的现代化转型极有意义。因此从中国现代化建设的全局来讲,城市社会应为他们提供一个具有人文关怀和宽容精神的发展环境。为此建议如下。

一、应尽快立法废除现行的户籍制度,取消对农民工的身份歧视,依法确认农民工平等劳动者的合法身份。应依法确认农民工作为产业工人一部分的政治地位。简化农民工进城务工的各种手续,规定用人单位必须要为农民工办理各种社会保险。应将劳动时间较长(如可规定1年以上)的农民工吸收入用工单位的工会组织,在政治上承认其平等地位。

二、强化劳动监察执法职能,严厉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和不按《企业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工资的行为。对无故恶意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采取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宣布为不守信企业、吊销资质等措施。

三、建筑领域应认真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的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否则竣工验收部门不做工程竣工验收,资质评定部门不做相应的资质评定。

四、劳动监察部门应制定《农民工的举报和投诉办法》,规定举报和投诉的管辖、解决问题的专设机构、解决问题的期限等问题,为农民工的举报和投诉提供便利。劳动监察部门、用人单位应加强工资支付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农民工自身依法维权的能力。

五、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严格依照《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将农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作为一项法律援助的重要内容,应为农民工追讨工资的诉讼提供法律援助。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简化手续,及时受理农民工的申请,支持农民工依法追讨工资。

建议人民法院设立农民维权法庭,重点解决诸如农民工工资支付、农民工生产安全事故、耕地占(征)用补偿等事关农民重要利益的问题。对事实基本清楚的案件,应以简易程序从快处理,对进入该程序的案件应减免诉讼费。

六、应建立专门对农民工提供服务的劳务市场。据统计,在我国失去土地的几千万农民中,仅有2.6%安排了就业,其余的各种不同类型的农村剩余劳动力都是在其他的非法劳务市场寻求就业。据调查,在非法劳务市场就业的农民工基本上不签劳务合同,从而使其合法权益无法保障。预计以后几年还将有7000多万农民失去土地变为剩余劳动力,因此设立专门针对农民工特点、收费合理的农民工劳务市场,对于防止农民工就业中恶性竞争带来的权益侵犯,就有了基本保障。

七、鉴于目前农民工维权的艰巨性及其对社会稳定的影响,建议国务院规定每年12月底的某一天为“农民工维权日”(维权日定在12月底,是因为12月底是结算时间,也应是农民工应拿到工资的最晚时间),创建全社会关心农民工问题的良好氛围。

八、由农民工所在地中小学按对待市民学生的平等条件准许农民工子女入学接受教育,禁止接收学校收取规定之外的费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保障农民工子女教育权作为学校实现教育目标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

九、离土离乡的农民工交回土地的,集体应给予适当的补偿,以鼓励农民走出去。农民工常年外出打工的,其配偶和子女特别是已婚但仍居于本村的已婚女的合法权益应予以保障。

十、应保障农民工在城市工作地、居住地享有选举权,农民工只有作为一个群体对政治产生制度性的影响,才有助于选举出的决策者能切实将农民工利益置于一个应有的地位。

最后还要说明,当代中国问题依然是农民问题,解决农民工问题,也就是解决农民问题。农民工问题解决好了,必将会对拖欠工程款、社会信用环境、多头债务纠纷、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农民工家庭生活困难等问题的解决产生积极的影响。(马志伟 民革中央青海省委主委 民革中央常委)

中国网  2004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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