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的问题什么时候能够解决呢?就是每个生产者都能够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时候!”说起安全生产的问题,参加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黑龙江省检察院检察长徐发代表说了上面这样一句话。走访了很多人大代表之后,记者发现,这句看起来很简单的话,实现起来是很不容易的。
有法不依是大部分事故的直接原因
安全事故究竟为什么会发生?部分出席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代表对此进行了“会诊”。
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长方工代表认为:“目前不是无法可依,问题是很多地方没有很好地执行,因此造成安全事故。”四川省资阳市中级法院副院长杨敏代表也持相同的观点:“很多事故回过头来看,就是没有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办。”
而说到发生在今年2月份的“鸡西矿难”,徐发代表痛心地说,为什么工人明知道危险,明知道自己的生命受到威胁,而不会用法律来保护自己,举报违法生产的矿主?他认为,对有关领导的法律追究不到位、工人的法律意识普遍淡薄是重要原因。
方工代表分析说,腐败也是引发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因。有些地方干部直接参与办矿办厂,或者收受贿赂,上下勾结,充当“保护伞”,致使一些非法业主有恃无恐,甚至公开对抗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因此,打击和预防生产领域内的腐败,也是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方面,检察机关在这方面应该发挥自身职责。要依法查处责任事故中的渎职侵权犯罪、贪污受贿犯罪等职务犯罪行为,同时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从源头上遏制腐败,为安全生产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治”和“制”是安全生产的双重保障
我们经常强调用法律来保障生产安全,那么,法律究竟怎样才能保障安全生产呢?
在记者就这个问题进行采访的时候,福建闽侯的两起烟花爆炸案二审宣判了,两名罪犯被执行死刑。
“这就是法律对安全生产的一个作用,即依法惩治事故责任人。”谈到这个案例,湖南省检察院检察长何素斌代表向记者阐述道。
依法惩处事故责任人和背后的腐败分子,是法律保障安全生产的一个方面,但其前提是社会具备完整的法律体系。西南交通大学教授、民进成都市主委傅勇林代表认为,惩治是法律保障安全生产的一个方面,即法“治”的作用,还有一个重要的方面是用法律的制度来保障安全,即法“制”的作用。
由此可以看出,“普通生产者能用法律来保护自己”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它首先需要有科学、完善、可行、易行的法律制度,使生产活动能在安全的环境下开展,使责任人能够受到应有的惩处。其次,它需要全民具备基本的法律意识,需要全社会具备完善的法制环境。而这两点,正是我们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可谓任重道远。徐发、傅勇林等代表认为,法制建设本身就是一个系统工程,保障安全生产的法制建设也是如此。
加大行政执法和经济处罚的力度
我国目前已有《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安全生产初步实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很多代表表示,由于配套的法规还不健全,《安全生产法》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行为制约作用十分有限。很多代表呼吁,国家尽快对《安全生产法》确立的各项法律制度,抓紧制定相配套的法规规章。这些法律制度应该包括,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事故报告制度、安全评价制度、安全生产国家标准、从业人员紧急避险制度、安全举报奖励制度、安全事故损害赔偿制度等。
傅勇林代表说,在法律制度的安排上,要使实体法和程序法相互协调,进行科学的、可持续发展的周密设计。抓安全生产,思维方式要从“管理”向“制度安排”转变,这样才能保障安全生产由“人治”转向“法治”。
健全的法制能从根本上保障安全生产,但有了法律并不是万事大吉了,最为关键的还是严格执法。
方工等代表表示,强制执法对提高企业安全水平、预防事故发生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要对生产行业和企业实施强制性的执法监督。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构要增强执法意识,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的企业及其负责人或业主,要依法加大行政执法和经济处罚的力度。
徐发代表说,安全生产执法监督受到的干扰很多,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全民法律意识普遍不强、法律知识欠缺。他强调,要加强全民的法律宣传教育。 (姜洪)
《检察日报》2004-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