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以来国务院组织机构进行了较大的改革,国务院组成部门共包括:国务院办公厅和28个部、委员会、行、署,1个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18个直属机构,8个办事机构,此外还包括一些直属事业单位。
国务院组成部委:
1、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是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处理国务院日常工作的机构。具体负责国务院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研究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请示国务院的问题,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审批;督促检查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对国务院公文、会议决定事项及国务院领导同志有关指示的执行落实情况并跟踪调研;及时向国务院领导同志报告群众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建议和反映的重要问题,组织专题调查研究。
国务院办公厅设6个职能司局,即秘书一局、秘书二局、秘书三局、中办国办信访局、人事司、行政司。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外交部是国务院负责执行国家对外政策、主管日常外交工作的职能部门。外交部的主要职责是代表国家和政府管理外交事务,包括:发布国家对外政策和决定,公布外交文件和声明;负责进行外交谈判和交涉,签订条约、协定等外交文件;参加联合国和政府间的国际会议和国际组织活动;负责驻外使、领馆和有关代表机构的设立,管理驻外人员,指导、组织和协调国务院各部门外事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外事活动,负责外交干部的培训和管理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
国防部是国务院军事行政部门,其职能主要是在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下负责管理全国武装力量建设,包括武装力量的编制、兵役工作、军队装备、军人教育训练、军事人才培养、国防科研、衔级制度、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国防教育等。
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和政策;提出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研究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研究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问题,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负责日常经济运行的调节,组织解决经济运行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三)负责汇总和分析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参与制定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产业政策和价格政策;综合分析财政、金融、产业、价格政策的执行效果,监督检查产业政策、价格政策的执行;制定和调整少数由国家管理的重要商品价格和重要收费标准;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保持国际收支平衡。
(四)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改革开放促进发展的建议,指导和推进总体经济体制改革。
(五)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安排国家财政性建设资金,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安排国家拨款的建设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组织和管理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工作。
(六)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提出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并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衔接农村专项规划和政策;指导工业发展,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制定工业行业规划,指导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的拟订;拟订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发展规划;推动高技术产业发展,实施技术进步和产业现代化的宏观指导;指导引进的重大技术和重大成套装备的消化创新工作。
(七)研究分析区域经济和城镇化发展情况,提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规划,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负责地区经济协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地区经济协作工作。
(八)研究分析国内外市场状况,负责重要商品的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管理粮食、棉花、食糖、石油和药品等重要物资和商品的国家储备;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
(九)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以及国防建设与国民经济发展的衔接平衡;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十)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拟订资源节约综合利用规划,参与编制生态建设规划,提出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政策,协调生态建设和资源节约综合利调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环保产业工作。
(十一)研究多种所有制经济的状况,提出优化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建议,促进各种所有制企业的公平竞争和共同发展;研究提出促进中小企业和非国有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宏观指导,协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十二)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协调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重大问题。
(十三)拟订和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的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行政法规的起草和实施。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国务院规定,管理国家粮食局、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设立26个职能司(局、厅)。包括:办公厅、政策研究室、发展规划司、国民经济综合司、经济运行局(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司、固定资产投资司、产业政策司、国外资金利用司、地区经济司(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办公室)、农村经济司、能源局 (国家石油储备办公室)、交通运输司、工业司(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稀土办公室、盐业管理办公室)、高技术产业司、中小企业司、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司、社会发展司、经济贸易司、财政金融司、价格司、价格监督检查司、就业和收入分配司、法规司、外事司、人事司。
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教育部是主管教育事业和语言文字工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其主要职能是:研究拟定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草案,提出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和全国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拟定教育体制改革的政策以及教育发展的重点、结构、速度,指导并协调实施工作。
教育部设18个职能司(厅、室),包括:办公厅、研究室、发展规划司、人事司、财务司、基础教育司、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高等教育司、民族教育司、师范教育司、教育督导团办公室、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高校学生司、科学技术司、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国际合作与交流司。
6、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科学技术部是主管科技工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其主要职能是:研究提出科技发展的宏观战略和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法规,研究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确定科技发展的重大布局和优先领域,推动国家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提高国家科技创新能力。组织编制全国民用科学技术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提出科技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措施,推动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科技自身发展规律的科技创新体制和科技创新机制。
科学技术部内设9个职能司(厅),包括:办公厅、人事司、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司、发展计划司、条件财务司、国际合作司、基础研究司、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司、农村与社会发展司。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是国家国防科技、国防工业的综合管理部门。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事务委员会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是主管国家民族事务的国务院组成部门。其主要职能是: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并提出有关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拟定国家有关民族事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健全民族法律体系;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问题等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开展民族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并监督贯彻执行;监督实施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研究拟定协调民族关系的原则、方法,促进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互助合作,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宜,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
民族事务委员会内设8个职能司(厅),包括:办公厅、政策法规司、经济发展司、文化宣传司、教育司、国际司、规划财务司、人事司。
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公安部是国务院主管全国公安工作的职能部门,是人民警察的最高领导和指挥机关。其主要职责是:研究拟定关于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章程,部署全国公安工作,并指导、检查地方公安机关的贯彻执行情况;指导对有关破坏稳定和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及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并组织协调重大行动;协调处置重大案件和重大骚乱、重大治安事故;指导各地公安机关依法管理社会治安、户籍、居民身份证、边境保卫和出入境工作;组织实施消防工作;管理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维护交通秩序;主管全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卫工作;规划和指导全国公安队伍,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公安管理体制等等。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
国家安全部是负责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掌管反间谍等隐蔽战线的工作,防范、制止和依法打击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违法犯罪活动,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宣传、教育中国公民忠于祖国,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监察部是主管全国执法监察工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监察部的主要职责是:统一领导全国行政监察工作,研究行政监察工作体制,制定行政监察工作方针、政策、法规并组织和监督实施;检查监察对象在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调查研究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并向国务院报告;受理对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决定监察部派出机构领导干部的任免,审核省级行政监察机关领导干部的任免;组织和指导全国行政监察系统干部的业务培训。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民政部是主管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国务院组成部门。民政部主要职责是:拟定民政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规章和法律、法规,研究提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研究提出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拟定退伍军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计划及实施方案;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中央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开展国际减灾合作;建立和实施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指导社会救助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以及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及城市社区建设;制定婚姻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拟定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县以上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排列顺序及简称的审核报批,承办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国际公有领域、天体地理实体和边境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拟定少数民族语地名和国外地名的汉字译写规划,规范全国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国内外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组织、协调、指导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省际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承担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拟定有关方针、政策、法规、规章;拟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福利设施标准,研究提出福利彩票发展规划、发行额度和管理办法;拟定殡葬工作方针政策,推行殡葬改革;拟定儿童收养管理的方针、政策,指导国内及涉外收养工作,拟定收容遣送管理的方针、政策,协调省际收容遣送工作;参加与民政有关的国际组织和国际活动,管理民政工作领域的政府、民间组织和国际经援机构的多边、双边国际交流与合作,负责在华国际难民的安置和遣返事宜等。
民政部设10个职能司(局、厅),包括:办公厅、民间组织管理局、优抚安置局、救灾救济司、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区划地名司、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财务和机关事务司、外事司、人事教育司。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司法部是国务院主管全国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部门。司法部的主要职责是:研究拟定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编制中长期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执行刑罚、改造罪犯的工作和劳动教养工作,指导管理监狱工作;制定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方、各行业依法治理工作和对外法制宣传;指导监督律师、法律顾问、法律援助工作和公证机构及公证业务活动;领导地方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人民调解员工作和司法助理员、基层司法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受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委托,参与国家有关法律的草拟工作;组织司法领域的人权研究,组织参加联合国有关国际司法协助条约的草拟和谈判,负责国际司法协议协定执行的有关事宜,开展政府间的法律交流与合作。
司法部设9个职能司(局、厅),包括:办公厅、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管理局、法制宣传司、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基层工作指导司、法规教育司、司法协助外事司、计财装备司。此外,还设政治部,指导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干部教育等工作。
1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财政部是国务院主管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国有资本金基础工作的宏观调控部门。财政部的主要职责是:拟定和执行财政、税收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及其它有关政策,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定和执行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拟定财政、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和执行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规章制度,组织涉外财政、债务的国际谈判并草签有关协议、协定。编制年度中央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报告中央、地方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管理中央各项财政收入,管理中央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管理有关政府性基金。提出税收立法计划,根据国家预算安排确定财政税收收入计划,提出税种增减、税目税率调整、减免税和对中央财政影响较大的临时特案减免税的建议,参加涉外税收和国际关税谈判,签订涉外税收协议、协定草案,制定国际税收协议和协定范本,承办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管理中央财政公共支出,拟定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和财政预算内的国际收支。拟定和执行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方针政策、改革方案、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国有企业的清产核资、资本金权属界定和登记,负责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指导财产评估业务。拟定和执行政府国内债务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编制国债发行计划,拟定政府外债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财政部设置20个职能司(厅、室),包括:办公厅、综合司、预算司、条法司、税制税则司、经济贸易司、国债金融司、公共支出司、社会保障司、农业司、涉外司、国际司、基本建设司、会计司、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司、国有资本金统计评价司、财产评估司、财政监督司、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人事教育司。
15、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人事部是主管人事工作和推行人事制度改革的国务院组成部门。人事部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人事制度改革规划、方案,拟定人事管理政策法规,建立科学化、法制化的人事管理制度并进行监督检查;研究拟定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和分流的政策规定。拟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总体规划、结构调整、工资分配的宏观政策,编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和工资计划。管理全国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工作,负责人才资源规划、开发工作。根据国务院规定,管理国家外国专家局。
人事部内设11个职能司(厅、局、室),包括:办公厅、政策法规司、规划财务司、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公务员管理司、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局、稽查特派员总署办公室、人才流动开发司、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司、军官专业安置司、国际交流与合作司。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是主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事务的国务院组成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主要职责是:拟定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基本方针、政策及劳动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起草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制定行政规章和基本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服务咨询机构的管理规则。代表国家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职权,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规范,监督地方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拟定促进城乡就业的基本政策和措施,规划劳动力市场的发展,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组织拟定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组织制定和颁布相关的行业标准。拟定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的基本政策和基本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制定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政策。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设12个职能司(厅),包括:办公厅、法制司、规划财务司、培训就业司、劳动工资司、养老保险司、失业保险司、医疗保险司、农村社会保险司、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国际合作司、人事教育司。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是主管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调查、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国务院组成部门。其主要职责是:拟定有关法律法规,发布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管理的规章,研究拟定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政策,制定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监督检查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海洋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海洋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根据国务院规定,管理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
国土资源部设有14个职能司(厅),包括:办公厅、政策法规司、规划司、财务司、耕地保护司、地籍管理司、土地利用管理司、矿产开发管理司、矿产资源储量司、地质环境司、地质勘察司、执法监察司、国际合作与科技司、人事教育司。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建设部是负责建设行政管理的国务院组成部门。建设部主要职责是:研究拟定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方针、政策、法规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进行行业管理;指导全国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指导全国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质量和安全;指导全国住宅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住宅和房地产业行业管理。
建设部设置12个职能司(厅),包括:办公厅、综合财务司、政策法规司、科学技术司、标准定额司、建筑管理司、勘察设计司、城乡规划司、城市建设司、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外事司、人事教育司。
19、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铁道部是主管铁道工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铁道部的主要职责是:拟定铁路行业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国家铁路统一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定铁路行业的发展规划,编制国家铁路各项年度计划并组织指导实施;负责铁路建设的行业管理;拟定铁路行业技术政策、标准和管理法规;培育和规范铁路运输市场。
铁道部内设12个职能司(局、厅),包括:办公厅、政策法规司、发展计划司、财务司、科技教育司、人事司、劳动和卫生司、建设管理司、国际合作司、安全监察司、运输局、公安局。
20、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交通部是主管公路和水路交通行业的国务院组成部门。交通部的主要职责是:拟定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法规并监督执行,拟定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发展规划、中长期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交通行业统计和信息引导,对国家重点物资运输和紧急客货运输进行调控,组织实施国家重点公路、水路交通工程建设,指导交通行业体制改革;维护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平等竞争秩序,引导交通运输行业优化结构、协调发展。制定交通行业科技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重大科技开发,推动行业技术进步等。
交通部设有10个职能司(局、厅),包括:办公厅、体改法规司、综合规划司、财务司、人事劳动司、公路司、水运司、科技教育司、国际合作司、公安局。
21、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信息产业部是主管全国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通信业和软件业,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服务信息化的国务院组成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研究拟定国家信息产业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总体规划,推进国民经济与社会服务信息化,拟定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通信业和软件业的法律、法规,发布行政规章,负责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研究制定国民经济信息化发展规划,协助业主推进国家重点信息化工程。根据国务院规定,管理国家邮政局。
信息产业部设有13个职能司(厅、局),包括:办公厅、政策法规司、综合规划司、科学技术司、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运行司、电信管理局、经济调节与通信清算司、电子信息产品管理司、军工电子局、信息化推进司、无线电管理局、外事司、人事司。
2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水利部是主管水行政的国务院组成部门。水利部的主要职责是:拟定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组织起草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统一管理水资源。
水利部内设10个职能司(厅),包括:办公厅、规划计划司、政策法规司、水资源水文司、经济调节司、人事劳动司、国际合作与科技教育司、建设与管理司、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农业部是主管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的国务院组成部门。农业部主要负责研究拟定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拟定农业的产业政策,组织起草农业各产业的法律、法规草案,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代表国家行使渔业检验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起草动植物防疫和检疫的法律法规草案,组织、监督对国内动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承办政府间农业涉外事务,组织有关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承办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农业部下设16个职能司(厅、局、室),包括:办公厅、人事劳动司、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发展规划司、财务司、国际合作司、科技教育司、种植业管理司、农业机械化管理司、畜牧兽医局、农垦局、乡镇企业局、渔业局、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的主要职能是:
(一)拟订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起草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和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制定实施细则、规章;研究提出我国经济贸易法规之间及其与国际多边、双边经贸条约、协定之间的衔接意见。
(二)拟订国内贸易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流通体制改革意见,培育发展城乡市场,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的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
(三)研究拟订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和打破市场垄断、地区封锁的政策,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
(四)研究制定进出口商品管理办法和进出口商品目录,组织实施进出口配额计划,确定配额、发放许可证;拟订和执行进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政策。
(五)拟订并执行对外技术贸易、国家进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的政策;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体系建设;依法监督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的技术和引进技术的出口与再出口工作,依法颁发与防扩散相关的出口许可证。
(六)研究提出并执行多边、双边经贸合作政策;负责多边、双边经贸对外谈判,协调对外谈判意见,签署有关文件并监督执行;建立多边、双边政府间经济和贸易联系机制并组织相关工作;处理国别(地区)经贸关系中的重要事务,管理同未建交国家的经贸活动;根据授权,代表我国政府处理与世界贸易组织的关系,承担我国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的多边、双边谈判和贸易政策审议、争端解决、通报咨询等工作。
(七)指导我国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团、常驻联合国及有关国际组织经贸代表机构的工作和我国驻外经济商务机构的有关工作;联系国际多边经贸组织驻中国机构和外国驻中国官方商务机构。
(八)负责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的工作,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组织产业损害调查;指导协调国外对我国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原应诉及相关工作。
(九)宏观指导全国外商投资工作;分析研究全国外商投资情况,定期向国务院报送有关动态和建议,拟订外商投资政策,拟订和贯彻实施改革方案,参与拟订利用外资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依法核准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限制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依法核准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事项;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合同、章程的情况;指导和管理全国招商引资、投资促进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和进出口工作,综合协调和指导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关具体工作。
(十)负责全国对外经济合作工作;拟订并执行对外经济合作政策,指导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业务的管理;拟订境外投资的管理和具体政策,依法核准国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并实施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我国对外援助工作,拟订并执行对外援助政策和方案,签署并执行有关协议;编制并执行对外援助计划,监督检查援外项目执行情况,管理援外资金、援外优惠贷款、援外专项基金等我国政府援外资金;推进援外方式改革。
(十二)拟订并执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经贸政策、贸易中长期规划;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经贸主管机构和台湾受权的民间组织进行经贸谈判并签署有关文件;负责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商贸联络机制工作;组织实施对台直接通商工作,处理多边、双边经贸领域的涉台问题。
(十三)负责我国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团、驻外经济商务机构以及有关国际组织代表机构的队伍建设、人员选派和管理;指导进出口商会和有关协会、学会的工作。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商务部内设立25个职能司(局、厅)。包括:办公厅、人事教育劳动司、政策研究室、条约法律司、规划财务司、亚洲司、西亚非洲司、欧洲司、美洲大洋洲司、台港澳司、国际经贸关系司、世界贸易组织司(申国政府世界贸易组织通报咨询局)、对外贸易司、机电产品进出口司(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科技发展和技术贸易司、市场体系建设司、商业改革发展司、市场运行调节司(国家茧丝绸协调办公室)、外国投资管理司、对外援助司、对外经济合作司、进出口公平贸易局、产业损害调查局、信息化司、外事司。
25、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文化部是国务院主管文化艺术事业的职能部门。文化部主要负责研究拟定文化艺术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并监督实施,研究拟定文化事业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文化体制改革,管理文学、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归口管理全国性重大文化活动,规划、指导国家重点文化设施建设,归口管理文化市场,拟定文化市场的发展规划,管理图书馆事业,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管理国家文物局。
文化部设10个职能司(局、厅),包括:办公厅、政策法规司、计划财务司、人事司、艺术司、教育科技司、文化市场司、文化产业司、社会文化司、对外文化联络局。
26、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卫生部是主管卫生工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卫生部主要负责研究拟定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战略目标,制定技术规范和卫生标准并监督实施,研究提出区域卫生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国卫生资源配置,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服务标准,指导卫生规划的实施。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制定对人群健康危害严重疾病的防治规划,组织对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发布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名录。研究指导医疗机构改革,制定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并监督实施。研究拟定国家重点医学科技、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国家重点医药卫生科研攻关,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工作。根据国务院规定,卫生部管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卫生部设置10个职能司(局、厅),包括:办公厅、人事司、规划财务司、卫生法制与监督司、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司、医政司、疾病控制司、科技教育司、国际合作司、保健局。
27、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是主管计划生育工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主要负责拟定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起草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草案,协助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的社会经济政策,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研究中国人口发展战略,根据国务院确定的人口控制目标,制定全国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7个职能司(厅),包括:办公厅、政策法规司、计划财务司、宣传教育司、科学技术司、人事司、国际合作司。
28、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是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的宏观调控部门。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是: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按照规定审批、监督管理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监督管理金融市场;发布有关金融监督管理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经理国库;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依法从事有关的金融业务活动;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另外,根据国务院规定,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设13个职能司(厅),包括:办公厅、条法司、货币政策司、银行监管一司、银行监管二司、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合作金融机构监管司、统计司、会计财务司、支付科技司、国际司、内审司、人事教育司。
29、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审计署是国务院的审计机关。审计署的主要职责是:拟定审计方针政策,参与制定审计、财经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定审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情况,办理地方性审计法规和规章的备案审查,组织领导、协调监督各级审计机关的业务;向国务院报告和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依据《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中央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央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省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和中央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国务院部门管理的和受国务院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审计署进行的审计;向国务院总理提交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组织地方审计机关对党政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与省级政府共同领导省级审计机关,协同办理省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事项,管理派驻地方的审计特派员办事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配合稽查特派员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对其他国有企业和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的指导与监督;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组织审计专业培训;组织开展审计领域的国际交流活动。
审计署设12个职能司(厅),包括:办公厅、法制司、财政审计司、金融审计司、行政事业审计司、经贸审计司、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司、社会保障审计司、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司、外资运用审计司、外事司、人事教育司。
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务院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二)代表国家向部分大型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通过法定程序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四)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五)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有关规定制度;依法对地方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设18个职能局(厅),包括:办公厅(党委办公室)、政策法规局、业绩考核局、统计评价局、产权管理局、规划发展局、企业改革局、企业改组局(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主业工作办公室)、企业分配局、监事会工作局(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一局、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二局、党建工作局(党委组织部)、宣传工作局(党委宣传部)、群众工作局(党委群众工作部、党委统战部)、研究室、外事局、人事局。
国务院直属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是国务院主管海关工作的行政执法机构,主要负责研究拟定海关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垂直管理全国海关,管理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研究拟定关税征管条例及实施细则,组织实施进出口关税及其他税费的征收管理,依法执行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组织实施海关稽查,统一负责打击走私工作。
海关总署设10个职能司(局、厅),包括:办公厅、政策法规司、关税征管司、通关管理司、监管司、综合统计司、调查局、国际合作司、人事教育司、财务科技司。
2、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为国务院主管全国税收工作的直属机构,主要负责拟定税收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实施细则,提出国家税收政策建议并与财政部共同审议上报、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研究税赋总水平,提出运用税收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建议,制定并监督执行税收业务的规章制度。
国家税务总局设立12个职能司(局、厅),包括:办公厅、政策法规司、流转税管理司、所得税管理司、地方税务司、国际税务司、进出口税收管理司、征收管理司、稽查局、财务管理司、计划统计司、人事司。
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是国务院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直属机构。它的主要职责是:拟定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行政规章,受国务院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拟定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国家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省际环境污染纠纷,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全国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设有10个职能司(厅),包括:办公厅、规划与财务司、政策法规司、行政体制与人事司、科技标准司、污染控制司、自然生态保护司、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司、监督管理司、国际合作司。
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全国民航事业的直属机构。主要负责研究提出民航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战略,拟定民航法律、法规草案,经批准后监督执行,推进和指导民航业体制改革和企业改革工作。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设11个职能司(厅、室、局),包括:办公厅、航空安全办公室、规划发展科技司、财务司、人事教育司、国际合作司、运输司、飞行标准司、航空器适航司、机场司、公安局。
5、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广播电视宣传和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的直属机构,负责研究并拟定广播电视宣传和影视创作的方针政策,指导广播电视宣传和广播影视创作并协调其题材规划,指导广播电影电视管理体制改革,研究并起草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广播电影电视管理规章和事业的发展规划;监督管理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节目收录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视听节目,负责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的进口管理并负责内容审核,审批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电影、广播电视节目、电视剧制作单位的建立和撤销,组织审查在广播电视中播出的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的内容和质量,发放和吊销电影摄制、公映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发行许可证。领导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和中央电视台。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设有9个职能司(局、厅),包括:办公厅、总编室、电影事业管理局、社会管理司、人事教育司、计划财务司、科技司、外事司、保卫司。
6、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体育总局与中华全国体育总会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是国务院主管体育工作的直属机构。
国家体育总局内设9个职能司(厅),包括:办公厅、群众体育司、竞技体育司、体育经济司、政策法规司、人事司、对外联络司、科教司、宣传司。
7、国家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是主管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的国务院直属机构。主要职责是拟定统计工作法规、统计改革和统计现代化建设规划以及国家统计调查计划,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的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
国家统计局设立11个职能司(室),包括:办公厅、政策法规司、统计设计管理司、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司、国民经济核算司、工业交通统计司、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司、贸易外经统计司、人口和社会科技司、人事司、财务基建司。
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的直属机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负责研究拟定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拟定、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的规章制度;组织管理工商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的注册,依法核定注册单位名称,审定、批准、颁发有关执照,实行监督管理;组织监督检查市场竞争行为,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案件,组织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组织管理经纪人和经纪机构、经济合同,组织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管拍卖行为,组织管理商标注册工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设10个职能司(室),包括:办公室、法规司、公平交易司、消费者权益保护司、市场规范管理司、企业注册司、广告监管司、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人事教育司、国际交流与合作司。
9、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是国务院主管新闻出版事业和著作权管理的直属机构。主要负责起草新闻出版、著作权的法律、法规草案,研究拟定新闻出版业的方针政策,制定新闻出版、著作权管理的规章和重要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制定新闻出版业的发展规划、宏观调控目标和产业政策并指导实施,参与拟定新闻出版业的经济政策和有关的经济性宏观调节措施;审批新建出版单位和出版物总发行单位,审批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报业集团和著作权集体管理和涉外代理等机构,核准新闻出版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设立;对新闻出版活动和印刷业实施监督管理;管理著作权工作;负责国家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工作等。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设9个职能司(室),包括:办公室、图书出版管理司、报纸期刊出版管理司、音像和电子出版物管理司、出版物发行管理司、印刷业管理司、人事教育司、对外合作司、版权管理司。
10、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是国务院主管林业工作的直属机构。主要负责拟定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的方针、政策,起草有关的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拟定国家林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国家林业局设10个职能司(局、室),包括:办公室、植树造林司、森林资源管理司、野生动植物保护司、森林公安局、政策法规司、发展计划与资金管理司、科学技术司、国际合作司、人事教育司。
1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1年,国务院决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正部级,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全国质量、计量、出入境商品检验、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和认证认可、标准化等工作,并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直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授权,将认证认可和标准化行政管理职能,分别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管理的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局)承担。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设15个职能司(厅、局、室):办公厅、法规司、质量管理司、计量司、通关业务司、卫生检疫监管司、动植物检疫监管司、检验监管司、进出口食品安全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产品质量监督司、执法督查司(国家质检总局打假办公室)、国际合作司(科技司)、 人事司、计划财务司。
1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有关部门起草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政策、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依法行使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督工作。
(三)依法组织开展对食品、保健品、化妆品重大安全事故的查处;根据国务院授权,组织协调开展全国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专项执法监督活动;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四)综合协调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检测和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办法并监督实施,综合有关部门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发布。
(五)起草药品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并监督实施;依法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和药品行政保护制度。
(六)起草医疗器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并监督实施;负责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和监督管理;起草有关国家标准,拟订和修订医疗器械产品行业标准、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
(七)注册药品,拟订、修订和颁布国家药品标准;拟订保健品市场准入标准,负责保健品的审批工作;制定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负责药品再评价、淘汰药品的审核和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工作。
(八)拟订和修订药品研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
(九)监督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定期发布国家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公报;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
(十)依法监管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特种药械。
(十一)拟订和完善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监督和指导执业药师注册工作。
(十二)指导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和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工作。
(十三)开展药品监督管理和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有关的政府间、国际组织间的交流与合作。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立10个职能司(室):办公室(规划财务司)、政策法规司、食品安全协调司、食品安全监察司、药品注册司、医疗器械司、药品安全监管司、药品市场监督司、人事教育司、国际合作司。
1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是:
负责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综合性法律草案和行政法规,拟定有关政策及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和安全技术标准;
综合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拟定全国安全生产工作规划,依法行使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监察、监督工作;
依法行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权。对设在各地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其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104号)规定执行;
负责发布全国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国伤亡事故统计工作,组织、协调重大、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受国务院委托对特大事故调查报告进行批复;
指导、协调全国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由其他有关部门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认可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
组织全国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和本系统安全生产监察人员、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和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
监督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和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材料及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按照职业安全法规和标准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依法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组织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查处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煤矿救护、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等工作;
拟定安全生产科研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局机关和直属机构的干部管理工作;
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承办国务院和国家经贸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设9个职能司(室),包括办公室(外事司、财务司)、政策法规司、信息与技术装备保障司、煤矿安全监察一司、煤矿安全监察二司、安全监督管理一司、安全监督管理二司、安全监督管理三司、人事培训司。
14、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是国务院主管专利工作和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的直属机构。负责拟定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并监督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立5个职能司(室):办公室、条法司、国际合作司、协调管理司、规划发展司。
15、国家旅游局
国家旅游局是国务院主管旅游业的直属机构,负责研究拟定旅游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规划,拟定旅游业管理的行政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研究拟定国际旅游市场开发战略,组织国家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促销活动,组织、指导重要旅游产品的开发,指导驻外旅游办事处的市场开发工作;培育和完善国内旅游市场,研究拟定发展国内旅游的战略措施并指导实施。
国家旅游局设立6个职能司(室):办公室、政策法规司、旅游促进与国际联络司、规划发展与财务司、质量规范与管理司、人事劳动教育司。
16、国家宗教事务局
国家宗教事务局是国务院主管宗教事务的直属机构。国家宗教事务局的主要职责是:研究提出有关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落实措施并组织实施,调查研究国内外宗教状况,掌握动态,研究宗教理论问题,提出政策性建议和意见;引导、促进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范围内活动,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
国家宗教事务局设4个职能司(室):办公室、政策法规司、业务一司、业务二司。
17、国务院参事室
国务院参事室是具有统战性、咨询性的国务院直属机构。主要负责组织参事对政府工作的某些方针、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了解和反映社情民情,参政咨询。
国务院参事室设2个职能司(室):办公室、业务司。
18、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是国务院管理中央国家机关事务工作的直属机构。主要负责研究拟定中央国家机关事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中央国家机关行政经费、社会保障经费、职工住房补贴经费和行政机关事业经费的预算管理等。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内设8个职能司(室):办公室、财务管理司、房地产管理司、服务司、后勤改革与综合管理司、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各省区市驻京办事处管理司、人事司。
国务院办事机构:
1、国务院外事办公室
国务院外事办公室承担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事务,它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程度上具有一定的管理对外事务的职能。
2、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是协助总理办理侨务工作的办事机构。负责研究拟定侨务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并负责监督检查贯彻执行。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内设6个职能司:秘书行政司、侨政司、国外司、经济科技司、文教宣传司、人事司。
3、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是协助国务院总理办理港澳事务的办事机构。负责根据“一国两制”的原则和中央的有关方针、政策,研究香港、澳门的政治、经济、金融、文化和其他社会动态,为中央制定有关的方针、政策、策略提供情况和建议。负责统筹、协调中央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工作联系和业务往来。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设立5个职能司:秘书行政司、香港经济司、香港政务司、香港社会文化司、澳门事务司。
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是协助总理办理法制工作事项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统筹考虑、统一规划国务院的立法工作,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安排,报经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督促指导。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设立8个职能司:秘书行政司、政法劳动社会保障法制司、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法制司、财政金融法制司、工交商事法制司、农业资源环保法制司、政府法制协调司、法规译审和外事司。
5、国务院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
国务院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是协助总理办理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有关事项的国务院办事机构。主要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研究机构对重大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方案进行研究和论证,为国务院决策提供建议和咨询。
国务院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设立6个职能司:秘书行政司、综合调研司、宏观体制司、产业与市场体制司、经济特区和开放司、国际体制比较司。
6、国务院研究室
国务院研究室是承担综合性政策研究和决策咨询任务,为国务院主要领导服务的国务院办事机构。
国务院研究室设立6个职能司:秘书司、综合研究司、宏观经济研究司、工交贸易研究司、农村经济研究司、社会发展研究司。
7、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是国务院办事机构,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1991年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决定,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与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序列。
主要职责:遵循党中央和国务院制定的方针、政策,负责管理、指导、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在经济、科技、教育文化等方面涉台事务;对各部门、各地区贯彻执行中央、国务院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组织制定涉台事务的有关政策、规定。
8、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负责推动中国媒体向世界介绍中国,包括介绍中国的方针政策、经济发展情况,及中国的历史和文化。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提供书籍资料、影视制品等方式开展工作,对外介绍中国;协助外国记者在中国的采访,以便有效、客观、准确地报道中国;广泛开展与各国政府机构和新闻媒体的交流、合作;与有关部门合作推动对外文化交流。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1、新华通讯社
2、中国科学院
3、中国社会科学院
4、中国工程院
5、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6、国家行政学院
7、中国地震局
8、中国气象局
9、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0、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12、国家自然基金委员会
1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4、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中国网 2003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