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区划体制

中国现行的行政区划,基本上是省、县、乡三级建制:

    ——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按照宪法的规定,国家在必要的时候可设立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是直辖于中央政府的地方行政区域。

目前,全国共划分为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见下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简表

 

政府所在地

   

(万平方公里)

2001年底人口

(万人)

北京市

北京

1.68

1383

天津市

天津

1.13

1004

河北省

石家庄

19.00

6699

山西省

太原

15.60

3272

内蒙古自治区

呼和浩特

118.30

2377

辽宁省

沈阳

14.57

4194

吉林省

长春

18.70

2691

黑龙江省

哈尔滨

46.90

3811

上海市

上海

0.62

1614

江苏省

南京

10.26

7355

浙江省

杭州

10.18

4613

安徽省

合肥

13.90

6328

福建省

福州

12.00

3440

江西省

南昌

16.66

4186

山东省

济南

15.30

9041

河南省

郑州

16.70

9555

湖北省

武汉

18.74

5975

湖南省

长沙

21.00

6596

广东省

广州

18.60

7783

广西壮族自治区

南宁

23.63

4788

海南省

海口

3.40

796

重庆市

重庆

8.20

3097

四川省

成都

48.80

8640

贵州省

贵阳

17.00

3799

云南省

昆明

39.40

4287

西藏自治区

拉萨

122.00

263

陕西省

西安

20.50

3659

甘肃省

兰州

45.00

2575

青海省

西宁

72.00

523

宁夏回族自治区

银川

6.64

56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乌鲁木齐

160.00

1876

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

0.1092

667(2000年中)

澳门特别行政区

澳门

0.0024

44(2000年中)

台湾省

 

3.60

2228(2000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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