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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政策其他方面的变化
中国网 | 时间:2006 年6 月6 日 | 文章来源:中国网

2005年在涉农政策的其他一些方面虽然没有重大调整,但也有一些调整或改进。政府在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发展农村社会保障事业以及农村产权改革方面都有一些政策变化,总体上看,这些政策都是积极的。

1、劳动力市场政策。2005年酝酿中的户籍制度改革并没有最终出台,但从有关部门领导的讲话看,户籍制度改革的趋势是居民户籍登记走向全国统一,登记的依据将尽可能简单化,长住地的住房拥有或使用是登记的主要依据。公安部常务副部长白景富在2005年底的全国公安机关电视电话会上表示,公安机关正在抓紧制定出台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作为落户的基本条件,逐步放宽大中城市户口迁移限制,着力构建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户籍制度改革是要建立一种操作比较简单、不含有身份歧视、便于对人口进行规模控制的人口登记制度。新制度的核心应该是居住地人口登记制度,即一个人登记为哪个城市和地区的人,主要标准要看他的主常住地在哪里。更具体地说,只要一个人在一个城市享有住房(不论租住还是拥有产权),且这个住房的建设符合政府的规划,住房的结构和面积等质量元素符合政府的标准,那么这个人就应该被登记为这个城市的居民,并享有和其他居民一样的权利。标准住房可以分类,特别要有最低标准住房的规定。实行一套标准住房登记一户居民(可以是一人)的制度。户籍统一是一项大的战略性改革,涉及到许多部门和许多利益关系,如果要让各方面立刻满意,改革方案就永远不能出台。

2005年主要针对劳动市场上的农民工权益保护而发布的两项政策,颇有积极意义。2005年4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地方有关部门重视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特别强调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应当依法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用工备案。劳动合同必须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与农民工本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在我国“劳动合同法”还没有出台的情况下,这个文件有助于保护农民工的利益,改善农民工的就业环境。2005年9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等9个部门发出《关于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要求地方政府及有关执法、监督部门加强农民工工资清欠的力度,推进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通知”要求建立和完善六项重要制度,分别是企业工资支付制度、全面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通知”还要求各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及时受理、快速处理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劳动争议案件,减免仲裁费用。

2、农村社会保障。2005年中央政府没有出台重要的农村社会养老政策,但各地在这方面有一些积极探索,一些好的办法已经显现端倪。近期,广东省珠海市的出台了农民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过渡办法,反映了当地政府对于解决农村养老保障问题的积极意愿。该办法考虑到了珠海市的实际情况,将农民和被征地农民划分为老年人口和劳动力人口,对个人账户实行完全积累,采取了多个缴费标准和多种缴费周期的基金征缴方式,并注意城乡两种养老保险办法的有机衔接,在总体上建立了一种有明显过渡性的农村社会养老制度。珠海市的做法在一些方面有所突破。这个做法最明显的特点是让农民放心。农民个人交费账户的资金不论交费多少完全归农民所有,使农民既能规避老年生活的风险,又能获得最低补偿,打消了农民“交费吃亏”的疑虑,让农民不再担心自己的资金被挪作他用。政府或集体又给农民补偿交费的15%,鼓励了农民交费。这个办法事实上节省了制度运作的成本,有利于制度的巩固和延续。对已经达到一定年龄的农民,政府又供养起来,让农民很快看见了实惠。政府还规定了几种交费档次,每个档次会相应地获得不同的保障利益,有利于农民扩大交费金额,逐步形成“高保障、高交费”的制度运行格局,实现农保向城保的过渡。文件还规定,有条件的农民和被征地农民可以直接参加城保,如果在一生中跨城保和农保两种办法参保的,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可以相互衔接,平稳过渡。

北京、西安等地近年来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方面做了一些好的工作。2005年7月开始,西安20万失地农民将享受社会保障,具体包括转入城市户籍,得到就业服务和技能培训的帮助,给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支持,以及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等内容。

3、农村产权改革。2005年,国家在集体林权和小型水利设施产权改革方面有所深入,除此之外没有更深入的产权改革政策出台。如前所述,拟议中的物权法草案在农村土地产权方面也没有什么创新。

产权改革方面值得注意的是,中央政府高层官员对农民土地入股参与非农经济开发做出了某种表态。财政部部长金人庆在2005年11月1日刊出的《求是》杂志中说,“十一五”期间将研究调整国有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政策,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允许农民将承包集体土地作价入股参与土地开发。这是对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提出的“对有稳定收益的项目,农民可以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入股”意见的一种具体解释。国土资源部官员也曾披露,政府正在研究农村集体非农建设土地的市场流转问题,有关法律可能被修改。高层官员披露的这种动向究竟会产生什么结果,目前还没有理由预测,也难以置评,但我们的一些担忧还需要在这里提出。如果非农建设用地因为补偿太低而使农民出于无奈不得不“入股”企业,那么,这对农民究竟有利还是不利?企业破产后,土地作为企业资产会被清偿债务,农民冒了很大风险,我们要问:让农民冒这种风险究竟值不值得?作价入股的时候,土地资产是依市场价来定,还是以“官方征地价”来定?这些都是需要回答的问题。另一方面,这种变化会不会给农民长期占有和使用土地在逻辑上打开一扇大门?因为农民对企业的股份的产权强度在逻辑上要高于对承包地的产权强度,如果股份升值,农民的“土地股份”也会升值,并且可以交易转让。

4、农村金融改革。2005年,中央继续推动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农村信用社改革,小额信贷的发展和民间金融的发展都迈出了一定步伐。

农信社改革自2003年8月八省(市)试点至今,已历时两年有余。按照“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的总体目标,各地农信社改革有了一定效果。截至2005年6月末,全国农信社各项存款达30694亿元,成为继工行、农行、建行后第四个存款突破3万亿元的金融机构;各项贷款21968亿元,其中农业贷款余额已经达到10299亿元,占全部金融机构农业贷款的比重已上升到87.5%。2005年上半年,全国农信社实现轧差盈余93.36亿元,同比增盈80.69亿元。

2005年5月,央行将陕西、四川、贵州、山西4省被确定为实施小额信贷的试点地区。央行要求4省各选一个符合条件的地区进行试点,4省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出不同模式。央行规定了4省小额信贷试点的框架:一是“只贷不存”;二是对小额信贷利率实行放开,但不能是高利贷,不能超过法定利率的四倍;三是主要服务于“三农”。同时规定小额信贷只能在所在的行政区域,原则上不能跨区域。央行还规定,小额信贷试点不得跨区经营,单笔贷款限额最多10000元,贷款利率可由借贷双方自由协商,但需遵循有关法律规定。央行出台的这些规定有助于扩大农村信贷的资金来源,鼓励民间金融在小额信贷的政策框架下获得一定的发展,并有可能经过一个时期以后转换为比较规范的乡村银行。

2005年国家还部署了农垦体制改革,降低了农垦生产者的税率;启动了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扩大了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和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试点。(摘自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2006中国改革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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