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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比较来看,我国居民收入差距已经扩大到了相当高的程度,因此有必要考虑如何防止收入分配不均等程度的进一步扩张。对于我国收入分配差距的调节,一方面应当继续深化促进机会均等的市场化改革,另一方面应当加大实施以社会公平为目标的收入再分配政策。具体地,我们认为以下基本思路可能有助于我国收入分配状况的改善:
1、消除限制劳动力流动的制度性障碍。目前,我国劳动力市场被严重分割,多种因素的制约导致劳动力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难以充分流动。加快培育和发展更加开放性、更具流动性的劳动力市场是缩小城乡差距、地区差距以及行业差距的有效途径。在竞争机制的作用下,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将缩小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收入差异。加快城市化发展进程、促进农村非农产业的发展,有助于提高农民的就业时间和单位劳动的工资率。在促进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同时也应当加强对劳动的保护,应从政策上支持维护劳动者获取报酬的权益,逐步改变过度压低劳动力成本吸引投资、促进发展的政策取向。
消除劳动力流动的制度障碍不仅包括取消户籍管制、限制农民工进城等直接阻碍劳动力流动的政策,也包括应努力消除公共服务的歧视性,如城市的公共教育体系应当同时覆盖到农民工的学龄子女、城市的医疗卫生服务不应将农民工拒之门外、应当建立起有利于劳动力自由流动的住房租赁市场等。
2、基于弱势人群能力建设的收入再分配政策。弱势人群是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一个新的名词,这一人群不仅包括城乡中的贫困人口,也包括在市场经济中处于不利地位的其他人群,如失地农民、城市中的农民工、下岗失业家庭。这些人群收入水平之所以低下,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他们的权力和能力被剥夺造成的。因此,对于这类人群的收入再分配政策的重点在于扶助其能力建设,包括增强其就业机会、提供必要的教育补贴、医疗保障及其他社会保护措施。
近年来所发生的农民工欠薪、失地农民利益被侵犯、企业改制过程中企业职工受到损害等现象表明,弱势人群缺乏适当的利益表达渠道,从而难以对公共政策形成有效的影响,导致某些公共政策的执行忽视乃至剥夺这类人群的权益。这不仅导致了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损害弱势人群收入水平的提高,更严重的是造成了非常严重的社会后果,弱势人群缺乏正常有效的利益表达机制必定促成群体性事件或冲突的上升,损害社会和谐。因此,弱势人群的能力建设,不是一个单纯的经济问题,也是一个带有社会政治性的全局性问题。针对弱势人群的收入再分配政策,也不应当仅仅局限于货币收入补偿,更重要的是形成维护其权益的社会机制。
3、基于基本生存保障的收入再分配政策。现代社会中,个人的基本生存权利应当得到保障和尊重。对于丧失劳动能力的群体来说,收入再分配政策的重点应在于保障其基本生存条件,如最基本的生活条件(如现金与粮食救济)和基本医疗保障,从人道主义的角度保障其生命的延续,保障鳏寡孤独皆有所养。
4、基于收入流动性的收入再分配政策。在过去的20多年中,我国的收入差距表现出了持续扩张过程,这大体上相当于一代人的时间。现在可能需要考虑的另一个重要问题是,这种个人收入分配的不均等性是否会传递到下一代?高收入阶层的后代是否天生就是高收入者、低收入人群是否天生就是低收入者?尽管人们无法避免由于人力资本的继承造成的收入分配不均等性的代际传递,但基于财产和收入的直接代际转移造成的分配不均则应当予以调节。我国存在非常强烈的代际财产传承的传统观念,即使是现在,对这一问题也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遗产税等调节代际财产收入转移的政策还没有被提到议事日程。这不仅将导致收入分布差距处于无休止的扩张状态,更重要的是长期损害社会公平和社会效率,也将破坏市场经济所具有的机会均等属性,应当通过遗产税等手段调节财产收入的代际转移,保障社会公民具有相同的竞争起点。
5、增加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缩小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公共支出的差别。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的职能应当从经济建设型财政转向公共服务型财政,更多关注于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公共教育和职业培训、公共救济体制、基础设施等方面,以缓解社会矛盾,保持社会的稳定和安全,并为实现全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供有力保障,重点在于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增加农村地区、落后地区的公共建设投入,缩小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由于财政收入差异而造成的公共服务差异,因为这种公共服务差异最终将会导致农村居民、落后地区居民获取收入能力的持久性下降。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应当更多地瞄准基础教育、医疗卫生、社会救助等公共服务与社会保护,而不应当以机构建设为对象。
作为转移支付制度的基础,应当建立起更加公平的税收制度:增强收入税的累进性,高收入人群应该按照更高的税率纳税,而较低收入人群以低税率交税,贫困人群不仅不要交税,还应该得到转移支付收入;通过物产税调节财富的过分悬殊。
6、提高政府公共服务的支出比例,更多的财力用于社会保障和再分配政策。在政府的支出结构上,应当将社会保障和收入再分配放在重要的位置上,财力适当向社会保障与收入再分配倾斜,增加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资金投入。在财政支出结构调整中,财政支出要逐步退出竞争性经济领域,尽可能多地安排对社会保障的补助支出和针对低收入人群、贫困人口的转移性支出,逐渐提高社会保障的补助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通过社会保障预算,统筹全国社会保障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社会救助基金。
7、加快政府体制转型步伐,消除权力和腐败带来的社会分配不公问题。收入分配体制改革与政府体制转型密切相关。权力集中而又缺乏民主监督,极易导致寻租腐败。改革以来,尽管权力和腐败对居民收入差距的影响可能并不很大,但对社会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则可能非常严重。因此应当加快政府转型步伐,减少权力与经济利益合谋的机会。政府应充分研究所实施的公共政策对居民收入差距可能产生的影响,公共政策应当尽可能地惠及低收入人群。
一个与政府转型相关的问题在于尽快打破行业垄断。垄断行业对收入差距的负面影响不仅仅表现在垄断行业获得高额的垄断利润、高收入水平,更重要的是在于通过操纵垄断价格不正当地攫取消费者剩余、普遍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对收入差距所造成的影响无异于权力寻租与腐败。一些垄断行业名为企业、实为政府机构,被人们称为“第二政府”。我国目前的行业垄断不可能仅仅依靠反垄断法就可实现,而是必须首先解决垄断企业与政府权力的关联、打破垄断行业的进入壁垒等制度性障碍。(摘自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2006中国改革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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